(许永生 记者 孙国丞) 资中县甘露镇一农妇因责任地转包纠纷,将承租人地里的果树等农作物砍倒毁坏近百株,案发后潜逃至沿海务工。近日,资中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该农妇判处管制一年。
1998年10月,被告人罗之芬与同村人凌志军、李小琴夫妇签订土地转包协议,约定罗之芬家的责任地在本村组土地调整之前一直由凌、李夫妇耕种。此后,凌、李夫妇在该地块上种植了枇杷、椪柑、塔罗科血橙等果树。几年下来,双方履行协议,相安无事。
2005年7月,罗之芬欲将其土地收回转租给另外的村民,找凌、李夫妇协商未获同意,遂怀恨在心。当年7月9日,双方再次协商未果,罗便从家中取出一把弯刀,将凌、李夫妇种植的67株枇杷树、20株椪柑树、11株塔罗科血橙树以及450窝玉米悉数砍倒。随后,又购买了几瓶硫酸补充液浇洒在砍倒的果树上,导致这些果树及农作物毁损,经物价鉴定价值17000余元。案发后,罗之芬离开资中逃避处罚,躲藏在沿海务工。
由于长年漂泊在外,思乡之情日增,罗之芬于2012年底返回资中接受处理,并赔偿了凌、李夫妇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资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之芬以泄愤为目的,故意毁坏他人果树和农作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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