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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消费质量报 2021-09-28 08:24   https://www.yybnet.net/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

自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内江市市场监管部门以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为目的,以案件查办为抓手,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01

内江市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27日,内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内江市市中区某成人用品店经营场所内的食品“雄性之王壮阳胶囊”进行了抽样,经检验,该食品含有不得检出成分“西地那非”,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自营业以来一直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老婆冯某于2020年1月从网上以27元/盒的单价购进了“雄性之王壮阳胶囊”10盒,以40元/盒的单价销售了4盒,2020年2月27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单价60元抽样3盒,剩余3盒当事人在抽检后扔掉了,故本案货值金额460元,违法所得为151元。当事人没有索取上述产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票据,也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联系方式。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的“雄性之王壮阳胶囊”含有不得检出成分西地那非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三小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无照销售食品“雄性之王壮阳胶囊”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1元;3.罚款20000元。

02

经开区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18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省内江某畜禽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公司3号冻库发现275件冻鸡脚(20kg/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外文字样,未见任何中文标识。经查,当事人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从成都市青白江区某冷冻食品批发市场购进无中文标识冻鸡脚275件用于经营,认定货值金额66000元,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无中文标识冻鸡脚275件;3.罚款165000元。

03

东兴区某酒类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11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投诉,消费者黄先生于2020年10月15日花费5700元在内江市东兴区某酒类经营部购买6瓶“五粮液8代”,2020年10月24日花费11600元在该店购买12瓶“五粮液8代”,上述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打假办鉴定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粮液8代”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36瓶“五粮液8代”白酒;3、罚款人民币40000元。

04

威远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0日,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威远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看该公司2020年1月1日至检查当日的所有液化气钢瓶充装前检查记录,以及2021年1月1日至检查当日的液化气钢瓶充装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气瓶充装前后记录不全,省略了充装前后记录中大部分的“充装日期钢瓶规格充装重量余气”等内容。经查,威远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但在对液化气钢瓶充装前检查和充装记录时,没有进行完整记录,项目记录不全。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进行液化气钢瓶充装前检查、充装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05

东兴区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内江市东兴区双才镇高速公路出口处冷链食品运输车辆检查点例行检查时,检查到四川某牛奶食品有限公司冷藏送货车,装载有冷链食品,驾驶员庞某出示的车辆消毒记录表记录的消毒时间是2021年2月27日,未能出示冷链食品核酸检测报告;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车内装载有标识生产厂家为四川某牛奶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00ml,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3日的系列风味奶制品共计236瓶,执法人员对上述风味奶制品依法予以扣押。

【处理结果】当事人擅自将2021年3月2日生产的部分奶制品标注成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3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四川某牛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风味奶制品236瓶;2.罚款:55000元。

06

资中县狮子镇某副食店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其在狮子镇某副食店用1170元购买了6瓶45%vol五粮春白酒,回家后打开其中2瓶白酒外包装,发现瓶盖松动并有漏酒现象,且生产日期不一致(外包装标示的生产日期:2018/05/21、2018/04/26,瓶身标示的生产日期:2014/06/18、2015/03/16)。随即,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酒水库房内存放有7瓶“五粮春”白酒,分装在五粮春白酒的包装箱内,。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店所售的“五粮春”为冒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处理结果】该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5%vol五粮春白酒13瓶,罚款60000元。

07

东兴区某合作社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12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内江市东兴区某合作社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车间内有32名工人正在进行熟鸭掌脱骨工作,车间最内部有一冻库,面积约25平方米,内存放有用塑料筐盛放的黑色熟鸡爪。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食品生产许可证。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熟鸡脚熟鸭脚的脱骨工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8元;2.罚款50000元。

08

市中区某自选店销售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3日,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内江市市中区某自选店2020年12月7日购进待售的韭菜和天剑小米辣,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和天剑小米辣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88元;2.处以罚款14000元。

09

内江市某公司粮油加工厂生产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核桃油案

【案情简介】2020年5月12日,“国抽”食品承检机构对内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某粮油加工厂成品库中的核桃油进行了抽样,共抽取样品6瓶(以60元一瓶的价格购买)。经检验,该批样品苯并(a)芘项目不合格。2020年6月15日,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散装核桃油270斤,分装为362瓶核桃油。截止到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的上述362瓶不合格核桃油,除2瓶用于自行检验,6瓶销售给上述检验机构外,其余均未流入市场。当事人上述不合格核桃油的货值金额共计21600元,实现销售额共计360元,违法所得9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苯并(a)芘超标的核桃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核桃油354瓶;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处以罚款151200元。

10

威远县查办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17日,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去骨车间内发现存放有相同标示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09/28和2020/09/29的“9763冷冻鸡爪”两批次,数名从业人员正在对上述“9763冷冻鸡爪”进行拆箱。在当事人的急冻车间内发现数名从业人员正在将已去骨的鸭掌装入纸箱内。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按照速冻肉制品生产工艺流程对其购进的上述冻鸭掌(爪)进行包装,截止案发时已包装128箱,但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857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去骨冻鸭掌生产活动,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前立即停止食品生产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去骨冻鸭掌128箱(10kg/箱);2.处罚款50000元。消费质量报记者梅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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