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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不符撞伤人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来源:内江日报 2021-09-09 02:51   https://www.yybnet.net/

◇孙嘉利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高波

曹先生给自己的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可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而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有理,判决曹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向伤者赔偿后,有权向曹先生追偿。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原来,事故发生时,曹先生持C1驾驶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上路,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

发生车祸,伤者要求肇事者赔偿

原告张先生诉称,2021年3月19日18时30分,曹先生驾驶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威远县罗家坝街时,与横过道路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入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

事后,威远县交警大队认定曹先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曹先生和曹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他各项损失3.9万余元。

肇事者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各有说法

面对原告的诉求,曹先生和他的摩托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就谁来赔偿却各有说法。

曹先生辩称,他的摩托车是一辆新的电瓶车,他不知道电瓶车还需要驾驶证,他买车和为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时,也没有人告诉他电瓶车需要驾驶证。

在他看来,他事前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却对此不予认可。保险公司辩称,曹先生的摩托车虽然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曹先生发生事故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故保险公司提出,公司向原告赔偿后有权向曹先生追偿。

骑车人准驾不符,保险公司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法院审理查明,曹先生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车辆类型为轻便二轮摩托车,注册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曹先生初次领取C1驾驶证日期为2012年11月13日,事故发生后曹先生才增驾D证,实习期至2022年4月13日。

法院指出,曹先生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办理的是机动车行驶证,该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其应当按照持有的驾驶证种类驾驶相应的准驾车型,事故发生时,曹先生持C1驾驶证驾驶该轻便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其事后增驾D证,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并不能及于事故发生时,曹先生辩解无人告知需要驾驶证不是其违法驾驶的法定事由。

法院审理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按照程序对事故成因作了具体分析,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先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先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合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由此确定由曹先生承担80%的民事责任,张先生承担20%的民事责任。

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损失合计30164.76元,扣除原告和被告曹先生承担的医保外用药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27981.55元,赔偿后有权向被告曹先生追偿。

法官点评:

随着社会水平的提高,车辆日益增多,交通事故频发,希望群众在注意安全出行、文明驾驶的同时,在购买车辆时也要充分了解自己购买的车辆性质及需要的相应证书等,切记不要无证驾驶,大家都应该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养成遵规守法、文明驾车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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