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波
为了结婚,男方向女方赠送了多样首饰及彩礼数万元。之后,他们举办了婚礼共同生活,但却始终未登记结婚。
日前,威远一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女方悔婚不愿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返还彩礼及首饰。
男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官以案说法对此案进行了法律解读。
男方:
婚礼后,女方不肯登记并拒绝返还彩礼
原告袁某起诉称,2018年12月,他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2月和10月期间,被告提出购买金银首饰,为此,他为被告购买了价值共计31410元的金银首饰。
之后,他们商定于2020年1月举行婚礼,为此,他向被告支付了彩礼6.6万元。婚礼临近前,被告要求增加彩礼钱,于是他再次支付了压箱钱4.8万元。
袁某称,婚礼后,被告以种种理由回娘家居住,不与他一同务工。他要求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但被告却悔婚不愿登记结婚并拒绝返还彩礼、首饰等费用。故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14000元及手镯、耳钉、戒指、钻戒、项链、银手镯、铂戒共7件金银首饰。
女方:
不是彩礼,不应归还
庭审期间,被告应某确认收到原告首饰共计6件,并表示可以返还原物,但对原告支付的6.6万元现金,被告表示不是彩礼,而是双方共同生活的费用并且已经被消耗,不应退还。
被告还表示,婚礼后,她和原告一直在县城的房屋共同生活,2020年1月底回娘家拜年,因疫情原因3月初回到双方居住的房屋至今。被告称,双方同居共同生活,并已举行婚礼,婚姻的实质已全部具备。因原告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故没有办理结婚证。
同时,被告还告诉法官,2020年5月5日,她与原告发生纠纷,原告说出一些不负责任的话,后原告向她出具了《承诺书》表示后悔并愿意改正。该《承诺书》承诺,被告不退还原告任何费用。在被告看来,这是原告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依据诚信原则,对原告具有约束力。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
哪些该返还?
原告起诉要求退还彩礼及7件首饰,而被告却表示只收到了6件首饰,否认收到了4.8万元压箱钱及6.6万元现金支付系彩礼的说法。
男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庭审期间,法院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做出了认定:
一、原告给付被告的6.6万元是否是彩礼?双方对该款的给付没有异议,根据证人证言及当地结婚需给付彩礼的习俗,该款应认定为彩礼。
二、原告诉称的压箱钱4.8万元是否为彩礼?按当地结婚习俗,压箱钱和彩礼是结婚习俗中不同项目,且被告否认收到该款,原告亦无证据足以证明该款交付了被告,故对该款不能认定。
三、被告否认收到原告赠与的金Au750戒指,原告无证据足以证明交付了被告,故不能认定。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彩礼是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贵重礼物及礼金。原、被告于2019年2月同居生活,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进入实质的婚姻生活阶段,给付彩礼的目的已基本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财产使用情况、有无子女、彩礼数额、当地结婚的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6000元;原告因结婚给付被告的铂Pt950钻石戒指、足金耳钉、足金手镯、足金项链、足银手镯虽系被告婚礼后的个人首饰物品,但被告表示愿意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结婚发生的其他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6000元以及相关金银首饰。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审理此案后,威远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仅有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支付的贵重物品及礼金才能被认定为彩礼,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必须视其是否满足有关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财产使用情况、有无子女、彩礼数额、当地结婚的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结婚是恋爱双方感情发展的结果,亦是家庭生活的开始。结婚双方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提倡以合法、文明、和睦、忠实的原则处理婚姻家庭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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