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成自泸高速沿线多个服务区内30余辆货车相继发生柴油被盗。
■ 该系列盗窃案发生后,引起公安部、省公安厅的高度重视。最终,该案涉案四人相继被抓获。
■ 2019年12月27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这起系列盗窃案,被告人杨某等四人被判处刑罚。
◇本报记者高波
案情:专偷大货车,高速路服务区内频繁作案
2018年10月25日凌晨4时30分,货车司机杨友军驾驶货车从自贡往成都方向行驶,途径成自泸高速威远服务区时,感觉疲劳便将车停靠在服务区休息。
可当他一觉醒来时却发现,货车的油箱盖被打开了。他的第一反应是油被偷了。下降了三分之二的油表更加坚定了他的怀疑。杨友军称,在这之前,他在宜宾服务区才加满了油。由此,他估算出自己被盗的柴油约300升,损失价值2000元左右。随即,他拨打了110报警。
在服务区内货车柴油被盗,杨友军不是第一个受害者。威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系列盗窃案中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成自泸高速沿线多个服务区累计34辆货车先后发生柴油被盗案。实施这一系列盗窃案的正是本案的被告人杨某和刘某。
认定:事前通谋,买家与卖家同罪
法院查明,2018年夏天,被告人杨某向被告人刘某提议一起去盗窃货车柴油,刘某同意后,二人在成都周边购买了白色金杯车、油管、油泵、油桶等作案工具,并将金杯车停在租来的车库内。
二被告人之后又找到被告人徐某夫妇,双方对盗窃所得的柴油协商好价格、交付地点、交付时间后,徐某夫妇同意收购二人盗窃所得的柴油。找好销路后,杨某、刘某开始作案。
杨某、刘某的作案时间,全都是选择在凌晨期间的高速路服务区,趁货车司机休息时伺机作案。他们的作案手段是将改装后的金杯车开至货车油箱附近,利用作案工具快速抽取货车油箱里的柴油……
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杨某、刘某二人先后盗窃34辆货车上的柴油,并都卖给了被告人徐某夫妇。庭审期间,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检察机关指控盗窃犯罪金额70904元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刘某二人犯盗窃罪,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徐某夫妇同样受到了刑罚惩处,以盗窃罪共犯论处,被认定为从犯。
鉴于被告人徐某夫妇已将所有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徐某夫妇从轻处罚,以二被告人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点评: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定
从以往许多盗窃案的判例来看,明知是赃物而进行销赃的犯罪行为,一般都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
可本案中从盗窃人手里收购柴油的徐某夫妇,并未实际参与盗窃,却为何最终被认定为盗窃罪共犯?
在庭审期间,就该二人究竟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度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庭审期间对此进行了释法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被告人杨某、刘某在2018年10月开始盗窃柴油之前,先找到徐某夫妇,约定了他们在盗窃柴油后卖给徐某夫妇的时间、地点、价格。在这之后,被告人杨某、刘某每次盗窃来的柴油均卖给了徐某夫妇,且被告人徐某夫妇对双方存在事前通谋均无异议。据此,应当依法对四被告人以共犯论处。被告人杨某、刘某实际参加盗窃行为,系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徐某夫妇虽然没有实际参与盗窃行为,但在整个犯罪中起帮助和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故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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