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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聪明打“假官司” 四名虚假诉讼参与人全部被处罚

来源:内江日报 2019-04-25 02:49   https://www.yybnet.net/

陈某某被带走

法官向陈某某宣读并送达拘留决定书

◇顾勋 本报记者 高波 文/图

为逃避执行,夫妻俩恶意串通他人打“假官司”,从而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定。

4月19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的参与人作出处罚,陈某某等四人为他们的“聪明”之举付出了沉重代价。

为逃避执行,恶意串通他人打“假官司”

事情的起因得从陈某某夫妇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说起——

2014年,债权人起诉到威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某家的门面,为保住门面,陈某某想到了一个应对之策——打“假官司”逃避执行。

当年4月,陈某某找到吴某峰,称其爱人翁某某在外干工程欠了款,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她的门面,为保住门面,请求其帮助诉讼,并向吴某峰出具现金借款50万元的借条,定于2013年12月底前归还,借款日期倒签为2012年2月10日。同时,共同商量找证人吴某成、夏某作虚假证词。

之后,吴某峰持虚构借款事实的借条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翁某某、陈某某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分三期返还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借款利息。

陈某某将原本该及时偿还他人的欠款,先还给了“其他人”。这起虚假诉讼的结果,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偿还。

东窗事发后,法院裁定不准撤诉

假的,终归有被发现的一天。这起原本以为天衣无缝的虚假诉讼最终东窗事发。

2018年8月24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该案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调解内容是虚假的,涉嫌虚假诉讼。

2018年11月15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终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再审期间,原审原告吴某峰申请撤诉,威远县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回起诉。

法院裁定: 四名虚假诉讼参与人全部受罚

威远县人民法院再审后,查明了陈某某等四名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定的违法事实。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之前的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吴某峰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还对妨害民事诉讼当事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对陈某某处以罚款3万元、司法拘留5日;对吴某峰处以罚款3万元;对吴某成、夏某分别处以罚款2万元。

法官点评: 打“假官司”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定、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罚款、拘留,这样的处罚算是轻的。”威远县人民法院法官解释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希望其他诉讼参与人引以为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 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 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 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 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 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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