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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却从事牙科诊疗 威远一男子非法行医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内江日报 2019-04-18 06:2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高波

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行医案,威远籍男子朱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展牙科诊疗,法院认定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情:

非法行医两次被行政处罚仍不知悔改

今年2月19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朱某犯非法行医罪。检察机关指控称,1957年出生的朱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一直在威远县境内摆摊从事牙科诊疗活动,并先后于2014年11月12日、2016年11月4日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但其仍未停止非法行医活动。直到卫生部门将该案移交到威远公安部门后,朱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取保候审。

据朱某供述称,约三十年前,他跟一个在医院牙科工作的牙医朋友学习了一些牙科诊疗知识;之后,他便前往外地摆摊,开展牙科诊疗,赚取诊疗费养家糊口。至今算来,他干这一行,已有二三十年时间。他知道开展牙科诊疗需要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因自己文化水平太低,考不上相关证照,才一直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判决:

犯非法行医罪,受到刑罚惩处

今年3月4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朱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其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点评:

法律高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或许有市民会认为,朱某虽没有医师执业资格,但其从事牙科诊疗长达二三十年,也具备了一些专业知识,且没有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法律为什么不能对其网开一面?

威远县人民法院法官称,法律高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并对此制定了许多限制措施,要求具备医师执业资格,就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就非法行医罪进行了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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