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青年男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之后感情破裂取消婚约,男方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办了婚礼未登记,彩礼要返还吗?男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后经法庭调解息案。
◇本报记者高波
案情:办了婚礼未登记,发生矛盾取消婚约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8年农历正月邀请双方亲友见证举行了婚礼,但却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原告起诉称,在2017年筹备结婚事宜的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彩礼金33800元,并为结婚购买戒指、项链、手镯、耳环等首饰花费22000元,共计费用55800元。
后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同居生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和首饰,被告都拒不履行返还义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庭审: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
在庭审中,原告称,举办婚礼后,他曾喊被告一起去办结婚证,但被告不愿意,后面便闹矛盾了。
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指出,2018年8月份之前原、被告是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支付的费用,并不存在彩礼的钱。原、被告在同居期间消费的费用都是属于自愿赠予的,原告的诉讼不应该得到支持。
被告还告诉法官,自己一直希望与原告办理结婚手续;她喊原告5月1日回来办理结婚证,但原告不愿意回来。直到现在,她仍是希望与原告复合。被告认为,原告不愿意去办理结婚证,那么相应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庭审中,法院指出,原、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依习俗举办婚礼而共同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据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首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但考虑到双方为结婚都有经济方面的付出,依公平原则,彩礼应酌情返还为宜。故法院为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当庭返还原告彩礼钱248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98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法官点评
审理此案后,威远县人民法院法官指出,我国民间男女双方为了缔约婚约或为了结婚,按照习俗一般是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财物,称之为彩礼。
借本案,法官提醒广大公民,结婚谋财是法律不允许的,收受彩礼后如果出现不能结婚等情形,应主动返还对方的彩礼,避免引起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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