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货现场,工人坠车受伤。送医治疗,花去费用数十万。为规避赔偿责任,她竟想出了一条 “妙计”,而正是这个计策,令她得不偿失。
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宣判了此案。法官提醒市民:切莫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去获取非法利益。
◇本报记者高波
工人卸货摔伤
老板向保险公司骗保
家住威远县荷花街的舒女士和丈夫原本做着一些小生意,日子也还过得红火,可天有不测风云——2017年7月,两人租赁的货场发生了一场意外,工人宋某在货车上卸货时不幸跌落受伤。
宋某看上去无外伤,当时以为没什么问题,也就并没有太在意,也没有及时送去就医。可过了一段时间后,宋某依然觉得身体不适,送去医院检查后才发现了问题的严重性。宋某受了很重的内伤,不仅腰椎爆裂性骨折,脚骨也有骨折,后续手术和治疗费用等得花去不少钱,这让舒女士和丈夫十分着急,觉得有些承受不起。
为了规避赔偿责任,舒女士想到了一个“偷梁换柱”的“妙计”。舒女士回忆称,在事发现场,她家的皮卡车也停在那里的。根据事发现场的情形,她想到了找自家皮卡车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这样就能给自己减轻一点负担。
于是,她便和丈夫周某商量这事,但是丈夫并不同意她的想法,面对巨大的压力,舒女士的情绪有些失控。舒女士称,她执意要求丈夫那样做,还为此与丈夫吵了架,扬言如果丈夫不报保险理赔,她就跟他离婚,迫使丈夫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当天晚上,舒女士便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了案,也和受伤的工人宋某做好了思想工作。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到现场查勘后,也对几人进行了询问。没过多久,保险公司就先行垫付了1万元治疗费。
保险公司发现蹊跷
夫妻二人涉嫌刑事犯罪
看到保险公司开始垫付治疗费了,舒女士悬着的心也暂时落下了,一切看起来都顺风顺水,似乎后续的赔偿费用也有了着落。心存侥幸的她以为这事不会被发现,而事实是,保险公司很快发现了这起事故的端倪。舒女士夫妇也因触犯刑律站在了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
保险公司理赔经理回忆称,他们在调查时发现了多个疑点,伤者没有外伤,不像是车祸伤。且报案说事故发生在公路上,但其实是在厂里。中午出的事情,且伤情那么重,为什么晚上才报案?一连串疑问,让保险公司觉得不对劲,分析认为这起事故骗保的嫌疑很大。于是,2017年8月7日,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保险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对舒女士和周先生进行了传唤,得知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两人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案件的经过,夫妻俩也很快将违法所得退还给了保险公司。
但事情却没有因此结束。2018年12月19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舒某犯保险诈骗罪,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伤者在被告人周某、舒某租赁的货场工作时不慎从货车上跌落地面受伤,二被告人作为雇主,为规避赔偿责任,遂虚构伤者系周某所有的皮卡车撞伤的事实,以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为由先后向保险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之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人周某、舒某支付了1万元垫付医药费。
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保险理赔费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涉嫌保险诈骗罪,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
夫妇二人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人舒某向法院请求称,骗取保险费的行为是她一人所为,请求法庭对周某免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舒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舒某提出犯意并到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系主犯,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免除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威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舒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
切莫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去获取非法利益
因为一时耍小聪明,试图编造事故经过骗取保险费用,周某和舒某最终自食其果。审理此案后,威远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廖小东感叹:希望本案中二被告人能将本案作为一个深刻的教训,也希望那些想要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去获取非法利益的人能够以此为鉴,千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违法犯罪,最终危害自己,危害家人,危害社会,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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