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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卖香烟 两男子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来源:内江日报 2017-11-02 06:04   https://www.yybnet.net/

微信朋友圈里,微商无处不在,似乎什么都有卖。然而,内江市法院日前审结的两起非法经营罪案提醒市民:微信朋友圈并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卖,例如香烟。

销售香烟必须取得专卖许可资格,且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否则,将构成非法经营罪受到刑事处罚。

◇本报记者 高波

遭遇网上推销

他被低价打动贩卖香烟

家住市中区某小区的隆某,今年只有31岁,可烟龄却不短。2016年8月,一次偶然的机会,微信上一个陌生人加了他为好友,向他推销香烟。

“他经常发些图片给我,就说他们渠道比较过硬,拿的货比较便宜,而且烟没得啥子问题。”隆某回忆称,刚开始自己并没有搭理对方,然而抵不过对方持续的推销,再加上自己平时也要抽烟,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他从对方手里购买了一条香烟。

“我抽到感觉还可以。”尝试过后,隆某萌生了贩卖香烟的想法,朋友也跟他讲,“反正你都没得事情干,你就拿点回来卖给身边的人,赚点生活费”。

就这样,隆某开启了网上购买香烟,再在朋友圈中销售的“致富”路。然而,他没有想到的是,他的所作所为很快引起了市中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的注意。

价格空间大

进货和售卖明显低于市场价

掌握了隆某的基本情况后,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对隆某进行了严密的监控,静等时机将隆某人赃并获。

2017年1月13日,稽查人员得到线报,隆某正在市中区某茶楼外收货。于是,烟草专卖局随即与公安机关联系,迅速进行了布控。当日中午,隆某前来民族路城西派出所门口取件时被抓捕归案,当场查获其通过快递托运至内江的违法香烟150条。随后,稽查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又对隆某存放卷烟的库房进行了清理,在现场查获中华、软云等三个品种的香烟112条。经鉴定,查获的香烟均为假烟,案值共计73650元。

2017年8月22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隆某犯非法经营罪。2017年9月1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隆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通过网上交易,从福建省购买大量中华、云烟等香烟到内江,并多次将香烟销售给孙某、肖某等人。经查,被告人隆某非法经营额达53000余元。

被告人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辩称自己一开始并不知道所购买和贩卖的香烟为假冒伪劣商品,也不知道经营香烟要办专卖许可证。

“当时他们说他们的渠道不同,所以便宜一点。”被告人供述称,他以每条200元的价格进购中华香烟,每条售卖240元-250元不等,也以每条100元的价格进购软云烟,每条售卖130元-150元不等。

网上卖烟违法

两男子均被判犯非法经营罪

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隆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是伪劣的卷烟而进行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对被告人隆某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隆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假烟262条予以没收。

“香烟是专营商品,必须要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才能销售。否则就是违法,而在微信上销售香烟,同样也是违法犯罪。”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2017年9月,在市中区人民法院宣判这起案件之后,威远县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非法销售香烟的非法经营罪案。

2014年至2017年间,威远籍男子彭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QQ、微信方式向外地供货商购进各类香烟,在威远县非法出售香烟,额度达73万余元。

2017年1月12日,威远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外西街某快递点,将在该点取烟的彭某查获,彭某主动带侦查人员到他的家里,交出了他几年间记录销售香烟情况的记账本,以及存放在家中的各类香烟400多条,价值23万余元。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数额95万余元,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点评:

哪些微商或将涉嫌非法经营?

微商,似乎无处不在,但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销售。如销售香烟必须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且不能够在互联网上销售。

那么,除非法销售烟草外,还有哪些微商或将涉嫌非法经营?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称,法律禁止经营或者限制经营的产品,包括烟草专卖品、食盐、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部分通讯产品,比如电视卫星接收器等,也需要审批后才有资格销售和安装。凡是法律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安装的,都不允许买卖;还有一些限制经营的产品,需要许可,没有取得许可而进行生产、安装、销售等活动,都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在网上通过微商等途径销售,一样构成此罪。

同时,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也告诫广大的香烟消费者,切不要在互联网、微信上购买香烟,以免买到假烟,给自身经济带来损失,也给身体带来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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