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秀 本报记者 高波
因怕自己的行为给孩子造成不好的影响,威远一男子盗窃得手后经过一夜思考,最终选择了主动投案。
2017年5月10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对被告人尤某、曾某二人作出了从轻判决。
案情:
两男相约盗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晚,被告人曾某(男,1952年出生,农民,家住威远县高石镇)电话联系尤某(男,1963年出生,农民,家住威远县龙会镇)约定第二天早上扒窃。
次日上午8时许,二人在龙会镇农贸市场碰头后,寻找扒窃目标,被告人尤某将被害人郑某包内的现金2400元盗走,后尤某分给曾某现金200元。
受害人郑某回忆称,2016年11月9日上午,她与老伴从龙会镇赶集回家后便发现包内的2400元现金不见了。郑某夫妇称,当天除了在农贸市场碰见熟人曾某外,似乎一切都很正常。但他们并不能确定自己的钱究竟是被他人偷了,还是自己不慎弄丢了,因此他们没有选择报警。
直到第二天曾某前来家里道歉并请求原谅,他们才知道自己的钱是被曾某的同伙偷了。
被告人曾某事后供述称,2016年11月9日当天,他和尤某二人见面后寻找下手机会,其间,他遇见了熟人郑某夫妇后,转身离去。在这之后,盗窃得手的尤某分给他200元,而他当时并没有想到尤某是对自己的熟人下了手。
悔悟:
因不想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决定投案
失主没有报案,可这起盗窃案又如何浮出水面的?原来,被告人尤某在盗窃得手后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后悔,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
被告人尤某事后供述称,盗窃得手后,他一整夜都睡不着觉,他想了一晚上,他想到了自己的孩子。将要高考的孩子学习成绩很好,他害怕自己的行为影响到孩子的高考,给孩子的人生带来灰色的阴影。于是,他在认真思考后,最终选择了主动投案。
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尤某到龙会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11月25日,涉案款发还被害人郑某。
2017年4月22日,被害人郑某向被告人曾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刑罚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尤某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以及二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二被告人犯盗窃罪,并判处罚金各一千元。
法官点评:
营造良好家风,家长是孩子的榜样
审理此案后,威远县人民法院法官廖小东感叹,营造良好家风,家长是孩子的榜样。本案中的被告人尤某虽因自己的一念之差触犯刑律,但难能可贵的是,他并没有就此一错再错,而是经过认真思考后最终选择了悔改赎罪。他在犯罪之后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孩子带来的影响,浓浓的父爱令人动容,但其犯罪行为毕竟已经实施完成,其行为依法应受到刑罚的惩处。如果他能够在做出违法之举前便能想到这些,而拒绝他人的不法邀约,定然也不会有这样的结局。法官也借此告诫市民,做守法公民,营造良好家风,是对家人和孩子的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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