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娅楠 本报记者 高波
当你在饭店就餐时,发现邻桌客人声音很大。此时,你会怎么办?
年月的一天,威远男子杨某和他的朋友在餐馆就餐时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然而,他所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却让他走上了犯罪道路……
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事发:嫌邻桌说话声音大,出面干涉引出事端
年月9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
检察机关指控称,年月日中午,被告人杨某与他人在饭店内吃饭,因同在饭店吃饭的被害人龙某与柴某等人说话声音较大,杨某遂进行干涉,双方为此发生口角纠纷。双方在被他人劝开之后,杨某用电话联系童某等人到饭店。
童某、唐某二人到饭店后,杨某叫龙某等人出来,柴某走出饭店,杨某便踢了其一脚,龙某等人遂持板凳、空啤酒瓶与杨某等人打了起来。在打斗过程中,杨某用一把折叠刀将柴某的右臀部刺伤、将龙某右背部、左髋部刺伤,随后逃逸。经鉴定,龙某右背部刀刺伤致胸壁穿透创、右侧血胸属于轻伤二级,左髋部刀刺伤属于轻微伤。
年9月日,杨某在凉山州白鹤滩水电站施工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年月日,杨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被害人虽有过错,但被告人行为已触犯刑律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在公共场所,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与道德
审理此案后,威远县人民法院法官袁壹说,在公共场所,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与道德,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讲究文明礼貌。当我们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用文明礼貌的方式好言相劝,碰到不听劝者,心中也要有“法”,万万不可动粗,以免酿成事端或惨剧。此案给人以深刻的教训,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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