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山王镇的农民肖大爷,在村民的眼里,是个老实人。可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几十年没有作奸犯科记录的他,却在自己75周岁这一年,因自己的过失引发了一场森林火灾,因此有了犯罪的记录。日前,经法院审理,老人被判犯失火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面对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的人性化规定,威远首例年满75周岁老年人犯罪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记者对该案进行了采访。
◇游娅楠 本报记者 高波 文/图
案情:
自家地里烧杂草不慎引发山火
1941年2月26日出生的肖某,是威远县山王镇裕华村的一名普通的农民。在2016年4月1日以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的他,在村民的眼里,“是个老实人”。
然而,让他自己都没有想到的是,已年满75周岁的他,却因自己的一次过失行为,而背上了犯罪的记录。
2016年9月21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他犯失火罪,提请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在山王镇裕华村1组小地名“烟坡岭”的自家地里,为了烧草灰增肥,用打火机点燃堆放在土里的杂草。后风吹火星引燃了路旁的杂草,导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裕华村1组集体林地及铺子湾镇马道村17组社员自留地和退耕还林地被烧毁。经威远县农林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本次火灾过火达4.57公顷,火灾损失21400余元。
量刑:
年满75周岁,又系过失犯罪 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还查明,失火后,肖大爷积极参与扑火,并主动向赶来救火的村民小组长说明火灾是因为自己烧杂草引发的,并等候公安民警将他带至威远县森林公安局,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57公顷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失火时能积极扑救,并主动向村民小组长表明火灾是其烧杂草引发的,后在威远县森林公安局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肖某已满75周岁,本案又系过失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建议,对肖某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
为此,法院根据肖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于10月27日,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
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和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
该案审判长李茜介绍说,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作出了人性化的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这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有异曲同工的作用。”李茜称,对老年人从宽处罚,并不是放纵不罚。本案中肖大爷因过失犯罪被处以缓刑,缓刑考验也是一种刑罚,如在五年内,肖大爷再犯新罪,将被取消缓刑,转为实刑合并执行。
同时,李茜还告诉记者,《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可知,对于老年人犯罪,后果严重者,依然会受到法律的从重制裁。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人性化的规定,不仅是刑法人道主义的体现,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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