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钟文君 李嘉 记者 刘春华)7月22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左某因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代替考试罪后,四川省首例宣判的代替考试案。
今年6月20日,内江市威远县的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点,威远县交警大队车管所考官在考点监控室内发现异常。6号考试车参考的男子照片和报考学员参加科目一时留下的照片明显不同。通过调取报考学员的档案,考官基本确定其中存在代考行为。该男子的成绩作废。
经威远警方查实,男子左某系贵州人,是代替报考学员袁某参加考试的。6月23日,左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威远警方刑事拘留。
7月22日,威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袁某在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后,因打工等原因短时间内无法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袁某所在的驾驶服务公司以打卡为由向其索要了身份证。由于担心袁某拖的时间太长,公司承担的费用更高,公司负责人唐某便找到左某代替袁某考试,约定在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结束后向左某支付3000元酬劳。
法院认为,左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法院在综合考量左某的犯罪事实及平常表现、认罪态度后,当庭作出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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