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威远县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点,“考官”钟开贵像往常一样,在考点监控室内查看考试情况。9时20分,他发现了异常情况,一名考生所持身份照片与本人长相差距甚远,随后,该男子因涉嫌替考被警方带走……
7月22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贵州籍男子左某因替人代考驾照被判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悉,这是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代替考试罪后,四川首例宣判的代替考试案。
◇钟文君 游娅楠
本报记者 高波 文/图
案发:
男子替人代考驾照被捉现行
6月20日上午,在威远县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点,考生们持身份证陆续进入考场。威远县交警大队车管所的“考官”钟开贵像往常一样,在考点监控室内查看考试情况。
9时20分,钟开贵发现异常。“6号考试车参考的男子照片和报考学员参加科目一时留下的照片差距很大,正在考试的男子明显偏瘦。”这个发现,令钟开贵警惕了起来。
随即,他通过驾校调取了报考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报考档案。查看后,基本确定其中存在代考行为。
随后,钟开贵在该男子结束考试后,在考场内将其拦了下来。“我问他具体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地址,他都说记不清楚了。”钟开贵回忆称。在基本确认该男子存在代替他人考试行为后,监考部门将其交给了威远警方调查。
经查实,该男子左某系贵州人,是代替报考学员袁某参加考试。今年21岁的左某此前经重庆某汽车驾驶服务公司指派到威远县某驾校参加驾驶培训,并通过考试拿到了机动车驾驶证。此次代替他人考试的成绩,因替考行为被作废。
6月20日,左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威远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6月23日,左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威远警方刑事拘留。7月11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代替考试罪。
判决:
男子犯代替考试罪被判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7月22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左某通过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的某汽车驾驶服务公司派到威远县某驾学习驾驶。而该公司的另一名学员袁某在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后,因打工等原因短时间内无法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由于担心袁某拖的时间太长,公司承担的费用过高,该公司负责人唐某便找到左某代替袁某考试。并约定考试结束后向左某支付3000元酬劳。
在考试的头一天,唐某安排人员前往重庆,将左某接到威远待考。6月20日上午,左某持袁某身份证到威远县交警大队车管所代替袁某参加科目二考试,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当场挡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以及其平常表现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在综合考量左某的犯罪事实及平常表现、认罪态度后,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左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代替考试罪后,四川首例宣判的代替考试案。
法官点评:
“作弊、替考入刑”震慑作弊行为,有利于维护考试公平
“我当时没有工作,想到代考有3000元,我就答应了。”被判处拘役2个月后,左某表示,此前他并不知道代替他人考试是犯罪行为。经过此事,他意识到自己法律意识太淡薄。“我希望其他人不要再找人代考,考试还是凭自己的本事。尤其是考驾照,凭自己本事去考,也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此案审判员袁壹介绍,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后,刑法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
“两项罪名的增加,对打击公务员考试、高考、驾考等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这也能很好地震慑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袁壹认为,考试作弊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践踏社会公平正义的违法行为。组织考试作弊和代替考试入刑,将有利于净化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
袁壹说,就此案来看,如果左某代替袁某考试成功,未经正规培训和考试而获得驾驶证的袁某,很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这也是对自己、对社会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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