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晚报讯(记者 李鸰)一村民因泄愤烧了别人家的房子,而原因竟是他以为房主从中作梗破坏了他的恋情。近日,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闵某某,男,1956年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闵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系同居关系,2015年5月因家庭琐事分手。
闵某某认为自己与付某某分手是因为付某某的儿子(本案另一被害人张某某)从中作梗,为了泄愤,2015年6月18日21时许,闵某某窜至威远县小河镇平乐村张某某的老房子,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卧室里的报纸,致张某某老家的五间房屋、部分家具等烧毁。经鉴定,烧毁的房屋及房屋内的物品价值共计29265.12元。
2015年11月3日,闵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威远县公安局羁押,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
2016年1月13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闵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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