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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依法治市浓厚氛围 助推幸福美丽内江建设——内江市2015年“法治”主题论文摘登(一)

来源:内江日报 2015-09-10 00:01   https://www.yybnet.net/

礼法互补

——传统法制精神对构建法治社会的启示

◇内江师范学院 翁礼明

华夏文明绵延五千年,是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的古代文明,中国古代的价值传统、政治理念、意识形态都存在于礼法互补的社会治理模式之中。中国传统的礼法互补的社会治理模式与西方的法制至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形成鲜明的对照,西方社会治理源于基督教教义,基督教倡导的“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奠定西方法制至上的理论基础。而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古代是以儒家体系作为社会治理的思想基础的,而儒家思想的重要支柱是礼学精神,钱穆先生认为,儒家思想最核心的价值就是礼制。

礼制的基本价值是建立社会的秩序系统和等级体系,从而确立社会成员的等级关系,使社会在礼制所规范的秩序系统中运行和发展。在儒学思想家看来等级秩序是确保社会稳定、和谐的理论基础,在这个意义上礼制所承载的是一种理性精神,规范着家庭秩序、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成为全民共同认可的情感态度、价值指向和行为规范,也因此成为社会治理重要理论模式和实践行为。

然而,礼制是以全民共同认可的伦理精神为基本前提的,而伦理精神又以承认社会成员的差异性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礼制作为社会治理模式的局限性。典型的例子是,孔子在《论语·子路》中举出的“证父攘羊”的故事,“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显然,孔子不赞成父亲偷了羊,儿子去检举揭发的行为,他所赞成的父亲如果偷了羊,儿子应该为父亲隐瞒,儿子如果偷了羊,父亲应该为其隐瞒,而且他认为这才是一种正直的行为。孔子的这种说辞,虽然是符合以伦理为基础的礼学精神,但将差异性介入社会治理体系并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礼制在社会治理中的局限性为法制体系的提出创造了空间,传统的法制思想是在“礼崩乐坏”之后形成的。“礼崩乐坏”是指礼制和礼治无力统驭新兴的社会势力,从而导致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礼制的社会约束力变得非常有限,周王朝的天朝地位摇摇欲坠,周天子名存实亡,缺乏实质性的对诸侯国约束和统治能力。为了寻求更加强有力的统治措施,法家思想从儒家的礼制文化逐渐生根发芽。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韩非子和李斯都是儒家学派重要思想家荀子的学生,韩非子和李斯早年信奉儒家思想,但面对残酷的社会现实,他们发现儒家思想过于仁厚,近乎于坐而论道,于是在儒家礼制的基础上生发出法制思想。法制思想和法治运作是一种历史性进步,为几千年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法家代表著作《商君书·慎法》云:“千乘能以守者,自存也;万乘能以战者,自完也;虽桀为主,不肯诎半辞以下其敌。外不能战,内不能守,虽尧为主,不能以不臣谐所谓不若之国。自此观之,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这种强调以“力”为主强权思想源于对人性的深刻洞悉,《商君书·算地》云:“民之性: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虽然,法家思想为秦国统一六国提供了思想资源,但秦国短暂的历史又说明法家的政制理念存在致命的缺陷。因此,秦代以后的历代王朝都不同程度地吸取了秦王朝短命的历史教训,都在寻求礼制与法制之间寻找平衡结点。

礼制与法制互为补充,为华夏民族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是今天我们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思想资源和文化资本。

灰色金融:民间借贷纠纷疑难问题研究及规制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刘杰 田茜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生产生活难题,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便、到账及时、期限灵活、利率弹性大等特点,但囿于理论研究滞后,法律法规匮乏,存在高度风险,遂成为“灰色地带”。 近年来全国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发展、标的额逐年增长,自动履行率显著降低。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口头协议、约定不明产生纠纷、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评估不足、法律法规匮乏和高利贷泛滥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利息认定难、当事人不参加诉讼,难以实现案结事了,担保人现象突出易引发歧义、虚假诉讼泛滥、证据缺乏认定困难等问题。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的疏导构想,及时推动立法,拓展司法职能,提升广大群众的风险意识,构建规范完整的制度,加强监管。推广金额较大或者人数众多的借贷进行强制备案的制度,设立风险指标并及时监测,对机构和个人的财务状况和风险进行评级。诉讼中法院应严格甄别高利贷、限制高息。同时法院要善用调解,慎用强制手段,谨防引起群体性事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证据审查,防止虚假诉讼或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 积极推动法治东兴建设

◇东兴区司法局 严静

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新的形势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我们在充分认识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特点的基础上,正视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在发挥职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创新思路,努力克服困难,不断推动法治东兴的建设和发展,就此,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和看法。

一是不断升华普法宣传教育,为东兴法治建设提供优良的法治氛围:一方面要找准新定位;另一方面要抢抓新机遇;最后,要探索新路径。二是着力强化法治保障能力,为东兴法治建设提供和谐稳定的环境:一方面完善调解机构组织,打造丰富的调解文化阵地;另一方面构建无缝链接制度,加强刑释人员的回访管控;最后,是创新矫正管理方式,搭建多元化信息管理平台。三是努力推进法律服务建设,为东兴法治建设提供高素质人才保障:一方面要加快构建公共服务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切实提高法律服务职业水平。

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研究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清

中共内江市委办公室文国云

内江市财政局办公室李茂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正逐渐成为人类共识和协同行动。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法治路径。这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关注,需要各地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完善。

从现实视阈看,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是公众反思传统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经路径、检验地区环境友好程度的必要手段。从法治现状看,从中央到地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力度逐步加大,生态法治建设不断得到提升和完善,形成了信息公开、立法参与、行政参与、权利救济等方面的制度,但全国多起由环保项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暴露出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急制度及执行缺失,其主要原因在于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参与积极性不高、参与范围较狭窄、知情权难以保障等,亟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笔者认为,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现阶段的一个重要任务和实现路径,就是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以法治保障为动力,建立环境教育制度,提高公众参与性;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立公众环境权;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保障公众享有权,进而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民事案件信息公开之畅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任晓娟

司法公开是司法监督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根本目的是使司法公平公正,所以司法公开不应当为“公开”而公开,不能极端化,即全部公开或者全部不公开,而应寻求一个各方利益和影响都合理的“平衡点”。民事案件占基础法院总体案件的绝对多数,在具体民事案件中司法信息公开会涉及双方或多方的权益,特殊案件还会涉及社会影响、维稳等问题。笔者通过《民事案件信息公开之畅想》一文,从研究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实务出发,以现有民事信息公开建设为基础,对民事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进行畅想,试图找到司法信息公开的“平衡点”,达到真正的司法公正,提高司法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和司法公信力。笔者首先希望构建立案环节明确区分各类案件的接待窗口,接待人员专业化;提供常规立案材料参考模板;建立电子自主立案平台;构建联网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短信、微信、邮箱等多种有效、自动信息对接方式等方式提高司法信息公开及时性和有效性。其次希望通过设立有效的旁听人员登记制度和主动邀请相关人员、机构参与旁听庭审或当庭调解,从而提高庭审阶段信息公开的谨慎性和监督性:最后对裁判结果公开的等级划分,建立公开的相对性原则,从而避免当事人个人信息的过分泄露,如:裁判文书的信息全面性、法律效力性等特定信息只能由当事人取得;裁判结果的特定信息,需向特定的机构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必须作技术处理。

法院负面舆情处置的路径探讨

◇威远县人民法院龚袁晓

随着网络进入家庭并以几何速度疯狂扩张,在信息的获取上,网络迅速成为继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之后的“第五媒体”。同传统媒体相比,网络信息以其选择性、互动性、快捷性、开放性及蔓延性等特点,已成为普通群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网络舆论,作为网民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现象表现出来的有一定影响力、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已逐渐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发源地和表现形式。人民法院要怎么把握好网络这个信息高地,让网络舆情更好地为司法工作服务,减少避免负面舆情发生,已成为各级法院亟待解决的难题。经研究,笔者发现,涉法院负面舆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其中涉及干部任免、执法不公、违法办案、贪污受贿、警车管理等因素,在推动舆情高涨过程中,始终牵引网民眼球,引起舆论聚焦。对于涉法院负面舆情的管控与消除,笔者认为,应从预防和处置两个方面着手。预防层面,应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升法官队伍素质、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改进法院司法作风、加强法院内部管理以及建立舆情研判机制等七个方面入手,尽力减少涉法院负面舆情的发生,避免对法院司法公信力带来不良的影响;处置层面,首先要牢固树立舆情观念,切不可讳疾忌医。其次,要建立健全处置机制、配备舆情处置队伍、加强媒体沟通引导,集中人力、物力,将负面舆情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加快“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意识的培育

◇中共内江市委党校 申福建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句话家喻户晓,但许多人并没有理解其内涵,真正树立起“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意识,主要表现是:有不平等思想,有特权本位思想,有关系万能思想,有权钱交易思想,有糊弄搁平思想。

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加快“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意识的培育,使“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成为全民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一是强化“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意识。公民要自觉学法,强化法治意识,既不能因自己的利益而侵害他人权利,也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共同维护“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二是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遵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遵照法定程序,不投机取巧,不谋取不当利益,守住依法办事的底线。

三是强化法治公平意识。在制定和修订法律时,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群体,确保法律不偏不倚。法律的实施和适用,要做到标准统一,不徇私情,彰显公平正义。

四是强化法治公心意识。行政工作者、司法工作者要坚守职责,秉公办事,成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守护者。每个公民都要坚信法治的公开公平公正,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成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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