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毒案。与其他毒品案稍有不同的是,由于被告人周某某所贩卖的毒品有一部分被他自己吸食,因此,周某某所持有的毒品数量该如何计算,以及法院如何量刑,成为了本案的焦点。
◇游娅楠 本报记者 高波 文/图
■ 抓获:刚完成交易即被抓,身上搜出小包毒品25包
2015年3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林某的电话,称要购买100元的海洛因。两人电话中约定在县城的学府苑小区内交易。
然而,让周某某没有想到的是,这一次交易,让他身陷牢狱。当日上午11时许,周某某来到约定地点,在接过林某的100元钱后,他将一小包用纸包裹着的海洛因递给了对方。就在此时,多名警察出现在了周某某和林某的面前,两人还没反应过来便已被警方控制。
在现场,警方从林某身上查获疑似海洛因1包,净重0.07克。从周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海洛因17包,净重9.53克;疑似冰毒8包,净重3.21克,毒资100元。
经鉴定,从林某身上查获的1包疑似海洛因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从周某某身上查获的17包疑似海洛因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8包疑似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 供述:贩卖毒品是为从中赚取毒品供自己吸食
经查明,2003年,被告人周某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曾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庭上,周某某供述,出狱后,他染上了吸食毒品的习惯,而贩卖毒品是为了从中赚取差价。其毒品的买进和卖出的价格是一样的,只是在卖出的时候,他刻意地少了分量。周某某称,警察在他身上搜出的毒品,并不是全部拿来卖的,因为他自己也要吸食。
■ 量刑:“以贩养吸”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犯罪数量
周某某“以贩养吸”,其所持有的毒品数量该怎么计算?法院又该怎么量刑?
法庭上,公诉机关就周某某案犯罪认定提出了量刑意见,公诉人称,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而已被吸食的部分不计入在犯罪数量内。
法院还查明,周某某被抓获后主动坦白,并且具有立功情节:2015年3月16日下午4时许,威远警方在被告人周某某的带领下,在县城内成功抓获其贩毒的上线毒贩陈某某。
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卖与他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而鉴于其犯罪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他人属立功行为,可减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从周某某身上搜出的25包毒品,均为犯罪数量,故周某某贩卖毒品共计12.81克。为此,法院依法判决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 法官点评: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市民应自觉抵制
庭审结束后,该案审判长、威远县人民法院法官刘艳就该案向记者作了进一步解释。刘艳说,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则还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周某某犯罪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他人属立功行为,法院遂依法给予其减轻处罚。
刘艳说:“对于贩毒,国家司法机关始终坚持的是从严打击,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市民一定要自觉抵制毒品,切莫自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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