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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公告

来源:内江日报 2013-11-08 04:18   https://www.yybnet.net/

为进一步深化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威远县联社)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增强服务“三农”功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威远县域经济发展及威远县联社业务经营实际,拟在威远县联社的基础上,发起设立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远农商银行)。现将威远县联社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威远县联社第五次股东大会概要

2013年7月11日,威远县联社召开了第五次股东大会(2013年临时股东大会),就威远县联社改制组建为威远农商银行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了以下决议:《关于通过发起设立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关于通过成立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及组成人员名单的决议》《关于通过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草案)的决议》《关于授权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的决议》《关于通过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和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的决议》《关于通过清产核资基准日至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期间经营成果处置方案的决议》《关于通过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股东股金处置意见的决议》《关于授权刘阳德出席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和股东大会并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决议》。

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徐生林、许强律师对威远县联社第五次股东大会内容、程序及合法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筹建威远农商银行的相关事项

(一)筹建工作原则及目标。筹建威远农商银行坚持服务“三农”和支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市场化和股份制改造、坚持社区性金融机构市场定位的原则;其目标是明晰产权、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加快发展、提高质效、增强后劲。

(二)筹建工作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组建威远农商银行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威远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领导、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内江银监分局、省联社内江办事处、县信用联社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县联社其他班子成员任小组成员。筹建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威远县联社,负责日常筹建工作的具体事务。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筹建的行政许可申请人,负责对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筹建工作;协调落实地方政府扶持政策,帮助化解历史包袱;履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拟筹建的威远农商银行概况

中文名称: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威远农村商业银行或威远农商银行;

英文名称:Sichuan Weiyu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英文缩写:WYRCB;

注册资本:在威远县联社原有股本金14652万元的基础上,按清产核资并评估确认的净资产进行分配后的额度确定威远农商银行的注册资本;

机构性质: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住所: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顺城街72号;

邮编:642450;

业务范围: 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结算;4.票据承兑与贴现;5.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6.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7.从事同业拆借;8.从事银行卡业务(借记卡);9.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0.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筹建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威远农商银行设立按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分四个步骤开展:

1.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确定拟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并成立筹建工作组织;开展论证分析,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召开各类筹备工作会,拟定筹建工作相关文件等工作。

2.筹建准备阶段,包括:召开理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组建的法定程序;开展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和确认净资产;净资产分配及原股金处置;募股和征集发起人工作;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筹建申请材料上报等工作。

3.筹建实施阶段,含总部筹建和分支机构筹建两个部分,其中总部筹建包括:认缴股款和验资;对原任高管人员进行审计;起草相关文件资料;提名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创立大会;上报开业申请材料等工作。分支机构筹建工作与总部筹建工作同时进行。

4.开业筹备和正式开业阶段,包括:办理证照;雕刻印章、变更门牌;名称变更;筹备开业;签发授权书;发布开业公告;开业庆典等工作。

(五)清产核资原则依据、基本方法、程序及净资产处置意见。为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威远县联社资产状况、负债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整体评估认定净资产,筹建工作小组委托中介机构,以201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威远县联社开展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和客观公正反映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会计政策、财税政策,按会计核算要求清查威远县联社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并按风险管理及审慎性要求对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从而认定净资产。清查评估后确认的净资产按以下顺序分配:

1.按清查评估确认值保留原股金。

2.按清查评估确认值保留国家税收减免和政策扶持形成的积累。

3.按不低于清查评估确认后的不良贷款余额的150%的比例补足风险准备。

4.完成上述分配后,净资产仍有剩余的,作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净资产,按税法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折算到原股金增值。

(六)清产核资基准日至威远农商银行开业期间经营成果处置意见

1.如经营成果为亏损,则列入所有者权益的本年利润科目,待有盈利时进行弥补;

2.如经营成果为盈利,则按《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税后利润分配顺序进行处置。

(七)原股东股金处置意见

1.原股东符合发起人条件并自愿参与发起设立威远农村商业银行的,按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确认并分配后股金值1∶1的比例转换为新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2.原股东不符合发起人条件的或者符合发起人条件又自愿要求转股或者退股的,可以将所持股金转让给符合发起人条件的股东,按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确认并分配后股金值1∶1的比例办理转股手续。

3.原股东既不愿意参与发起设立威远农商银行、也不要求退股,或下落不明、死亡绝户等无法确认股东意愿的,采取公告等法律程序后,按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确认并分配后股金值1∶1的比例转入负债类科目核算保管。

(八)定向募股意见

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如果清产核资后净资产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本次不再定向募股;如清产核资后净资产少于人民币3亿元,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向募股。

(九)发起人征集意见

1.威远农商银行股本设置概要

(1)股本总额:在威远县联社现有股本金基础上,按净资产分配后的额度确定威远农商银行股本总额,作为拟成立的威远农商银行的注册资本。

(2)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3)发行价格:以原股东股金按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确认并分配后股金值1∶1的比例转换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4)股权性质:威远农商银行按股份制原则设置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实行等额股份,按照股份来源和归属分为自然人股和企业法人股,所有股份同股同权同利,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威远农商银行承担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为限行使表决权。

(5)股权结构:按照企业法人股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职工自然人股占比不超过20%的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单个自然人(包括威远农商银行职工)持股比例不得高于股本总额2%;威远农商银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方(关联方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持股总和不得高于股本总额的10%;持股超过股本总额5%的股东不超过3家,且须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6)其他要求:威远农商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威远农商银行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持股占股本总额5%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发起人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威远农商银行不接受自有股份作为质押标的;股东以本行股份到其他金融机构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应当事先告知本行董事会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威远农商银行股东持有的股份,经董事会同意,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2.征集发起人方式和对象

采取定向向符合威远农商银行发起人条件的原威远县联社股东征集。威远县联社原股东成为威远农商银行股东(发起人)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自然人发起人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非金融机构发起人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具备补充威远农商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其他限制条件:“三资企业”、私募基金、产业基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国家限控行业企业以及非法人企业不得作为威远农商银行的发起人。

以上公告未尽事宜请垂询筹建工作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832-8101826,联系人:陈先生13989118965,官女士13649003657。

特此公告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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