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2020)内仲字第057号案】,你公司为本案第二被申请人,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向本会提交《延期申请》,请求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审查,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21年10月11日申请人再次向本会提交《变更申请书》称由于第一被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柯丰商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在本案立案前已经决议解散并注销企业工商登记,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向本会申请将本案的第一被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柯丰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内江市东兴区柯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陈龙。经审批,同意申请人的变更申请。现公告通知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1月 6日下午3:00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中段180号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电话:0832—2026050)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如你公司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内江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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