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纠纷现场
法官下乡调解纠纷
◇本报记者高波
11月13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召开“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源治理实质化”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聚焦矛盾纠纷化解新要求、加快推进诉源治理实质化的具体做法。
近年来,市中区人民法院聚焦矛盾纠纷化解新要求,重点推进源头预防矛盾、就地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诉源治理实质化取得了新的成绩。三年来,诉讼案件增量减少,诉讼案件总量增幅控制在5%以内,审判质效稳步提升。
“提级”解纷
发挥条块结合的合力作用
为发挥条块结合的合力作用,与基层调解力量构建调处化解机制、联动联调机制、调解回访机制,将分散在各个部门的行业性、专业性进行统一整合,将基层社区的疑难复杂矛盾进行提级化解,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综合审判团队本着“核准事实,判定是非”“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利用资源,巧借东风”“情理交融,营造氛围”的办案理念,努力通过司法实践打造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助力营造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
2019年,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综合审判团队联合镇政府调解审结一起涉农民事纠纷。该案中,原告为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为其他村集体村民,原告未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将村集体所有的一处鱼塘承包给被告,被告预缴了20年的承包费,并经营鱼塘十余年。现原告以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为由欲收回鱼塘。被告则指出自己经营鱼塘期间并没有村民提出异议,按照社会习惯承包合同应属有效,故此不应归还鱼塘。
案件承办人仔细研究卷宗案情,严格把握法律界限,考虑到一方当事人是基层村民组织,如果依照法律规定认定其发包行为违法,将影响其在基层集体中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因此,通过以情晓理的方式先做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邀请镇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与双方当事人召开座谈会,了解案件始发经过,结合社会习惯、照顾村民意愿,整理总结适格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解除、补偿款的赔付、承包费的退还、鱼塘的重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调解审结。
借助“大调解”工作的生动实践,增强了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把调解过程扩展为普法教育、以法育人的过程,扩大了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取得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参与此次调解的双方当事人、镇村干部、村民代表对该院“大调解”机制表示满意,对该院司法为民的工作实践给予肯定。
诉前调解
有效扩大社会解纷资源范围
2019年,赵某到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就他与胡某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经立案法官征求赵某意见,该案通过繁简分流方式至市中区人民法院司法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申请人赵某为饲料经营户,被申请人为农村养殖户,双方有一定的业务往来。2012年以来,被申请人多次拖欠申请人饲料款,共拖欠饲料款11708元。2018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妻子黄某出具欠条,约定2018年上半年还清,申请人多次催收无果。
专职调解员收案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由于被申请人态度恶劣,拒不配合,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经过调解员为期三天的反复劝导,被申请人为自己的不当言行向调解员致歉,并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所欠饲料款11708元。申请人收到款项后喜笑颜开,并对法院和调解员表示衷心感谢。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市中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成效的一个缩影。诉前调解既是市中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措施中的一大有效手段,大大减少了进入诉讼中的案件,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缓解了法官办案压力,同时诉前调解也是法院落实“诉源治理”一大新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进入诉讼中的案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有效扩大了社会解纷资源范围,在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效应。
多元解纷
加快推进诉源治理实质化
近年来,市中区人民法院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诉源治理实质化运行,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为建设平安中区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坚持把非诉解纷机制挺在前面,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之间的联动协作,用好用活邀请调解、委派调解。三年来,发出邀请调解和委派调解共计3300余件;积极引进保险行业调解委员会、交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英中律师事务所等调解组织和人员入驻法院开展诉前调解。三年来,诉前调解收案3473件,办结3428件,调解成功1697件;深化繁简分流调解速裁机制改革,抓稳抓牢诉内源头治理,结合内设机构改革优化审判团队,完善“当简则简、简案快办、以简化多”的速裁机制和繁案精审机制,有效提高简案速裁效率,提升繁案、难案办理精准度。近三年,适用速裁程序审结案件5241件,服判息诉率达99.9%。
据市中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邱乐峥介绍,市中区人民法院将坚持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主动融入社区网格化治理,助推“智慧社区”建设,推动调解工作向社区、院落、楼栋、家庭延伸,推动市域社会治理。加强对镇(街道)党员干部、调解组织成员调解技能的培训指导,提升各级调解组织化解类型化矛盾纠纷的能力,切实将各类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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