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提示
共享单车有序停放
摩托车、非机动车、共享单车,因使用方便,给市民生活带来不少便利,然而部分乱停乱放现象,却给其他行人、车辆正常通行带来不便,影响城市文明形象。为杜绝这一现象——
◇本报记者 付垚霖 实习生 余昌轩 文/图
为进一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摩托车、非机动车、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停车管理,10月20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社会发布《关于规范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当天起,城区范围内未按要求停放的相关车辆,将一律实行拖移至指定地点。
据了解,此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社会发布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内江市城区范围内摩托车、非机动车、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要求。
摩托车、非机动车要整齐有序停放在摩托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车头朝向一致;共享单车要整齐有序停放在专用停车泊位内,车头朝向一致;摩托车、非机动车、共享单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和盲道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门前五包”责任区内随意停放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应予以劝阻,引导市民规范有序停放;严禁占用摩托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共享单车专用停车泊位展示展销商品、放置灯箱广告和堆放杂物。
10月20日开始,未按《通告》要求停放的相关车辆均属于乱停乱放行为,城管、公安交警将一律实行拖移至指定地点;违法占用摩托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共享单车专用停车泊位的,将依法予以处置。交警提醒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工作,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的市容市貌和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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