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长坐诊
□本期嘉宾: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郭艳坡
[案情]2020年4月26日,消费者黎女士到四川省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称:她在内江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了两年的健身卡,在健身过程中,销售人员得知消费者腰椎有轻微变形,就极力推荐该健身会所的X3康复课程和SS极速瘦身课,并告知消费者,购买该课程后,公司将会安排有康复资质的专业教练对其进行一对一指导。
于是黎女士在2019年12月11日购买了价值10200元共34次X3康复训练课和价值2880元的12次SS极速瘦身课,且在合同中了注明了X3康复课程教练为李某某,SS极速瘦身课程教练为吉某某,经过一段时间训练,黎女士感觉自已腰椎疼痛有所好转。
2020年4月23日,当她按课程安排去健身时,发现该公司指定为其服务的两名私人教练吉某某、李某某均已离职。消费者要求退回剩余未训练的私教费,但经营者以在协议中注明不能退款为由拒绝退还。
[处理过程及结果]内江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黎女士认为该健身服务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属违约行为,私教课申请单上的“此课程为特价课、不转课、不退款”属于霸王条款,理应退还剩余私教费。公司负责人表示,已根据协议约定为消费者提供了不低于原教练资质的两名私人教练,但消费者不认可。同时,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不可能退还剩余私教费,黎女士可到法院起诉。
消委会工作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提供的为黎女士服务的教练资质只是参加过康复训练的证明,没有提供康复训练资格证书,且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该公司在私教申请单中写明了“此课程为特价课、不转课、不退款”是经双方协商签字认可的,构不成霸王条款,但康复教练离职,公司未按协议中约定为黎女士提供不低于原教练资质的人员服务,属于违约行为,理应退还剩余私教费。经消委会多次调解,该公司同意退还黎女士剩余私教费8058元,并承诺在2020年8月30日前分三期退还全部费用。为确保协议按时履行,该案在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
[案例评析]本案中,因该公司为黎女士提供服务的教练离职,未按协议约定为消费者提供不低于原教练资质的人员,只提供了参加过康复训练的人员为其服务,属于违约行为,故消费者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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