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现场
拆除遮阳伞
◇本报记者 付垚霖 文/图
6月18日,由市公安交警、特警,市城管执法局等单位的执法人员组成的综合执法队在城区部分道路设置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执勤点,对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车(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无牌无证、酒驾毒驾、超员超速、不戴安全头盔、闯红灯、乱掉头、逆向行驶、乱停乱放、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改(拼)装(赛摩)及报废车辆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按规定,你将受到罚款50元的处罚,另外,你驾驶摩托车时戴的是工地安全帽,不是摩托车安全头盔,这次对你提出警告,希望你及时改正。”当天上午11时许,在市中区玉溪路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执勤点,一名男子因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佩戴工地安全帽被执法人员拦下,针对男子的交通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首先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交通安全宣传,随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男子开具了处罚决定书。
随后记者在东兴区汉安大道(内江国际会展中心外)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执勤点看到,多名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因未按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未依法登记、安装遮阳伞等交通违法行为受到处罚。针对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出现的这些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执法人员通过典型案例普及行车安全知识,引导教育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因为最近天气热又经常下雨,所以我在电动车上加装了一把遮阳伞,只想到它能遮阳避雨,没想到还有这么多危害,以后再也不用了。”在现场自行拆除了遮阳伞的电动车主唐先生说,通过执法人员宣传教育,他认识到了电动车加装遮阳伞后遮挡视线、容易发生侧翻、风阻系数增加等危害,表示今后他一定会多了解交通安全知识,做到文明安全出行。
当天,记者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了解到,6月1日至6月18日,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开展的2020年城乡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中已查处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4000余起,发放宣传单60000余份,进学校、工地、社区、农村等七进宣传200余次。通过强力整治和广泛宣传,全市城乡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明显下降,驾乘人员戴头盔率正逐步上升。
延伸阅读
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不按规定时限注册或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不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掉头或者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驾驶报废摩托车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摩托车载人超员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悬挂号牌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摩托车追逐竞驶(赛摩)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处50元罚款。
摩托车安装遮阳伞的,处500元罚款。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50元罚款。
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30元罚款。
摩托车非法改装消音器的,处500元罚款。
民警提醒,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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