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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政策实务“60问”

来源:内江日报 2020-03-25 10:22   https://www.yybnet.net/

一、税费减免类

(1)问:我们公司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请问疫情期间有相关政策支持吗?

答:在疫情期间,承租市属监管企业经营性用房从事生产、办公等经营活动,承租方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属监管企业提出免租申请,免租期限为两个月。

解释部门:市国资委

解释科室:资产监管科

咨询电话:2268573

(2)问:疫情期间,全市非居民用气的价格是怎样的,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非居民用气价格下调10%,由3.51元/立方米调整为3.16元/立方米(此项为鼓励性政策,由各燃气企业具体实施)。供气企业将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欠费不断供,申请延期缴费不超过3个月,免收滞纳金的政策。

解释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释科室:价格调控和监测科、城市建设科

咨询电话:2024431、2026723

(3)问:疫情期间,企业用电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一是实施临时电费补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疫情防控生产的中小企业给予30%的电费补贴。二是实施“95折”优惠电价,对非高耗能大工业、一般工商业企业按到户电费的95%结算。三是实施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放宽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申请变更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等业务,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抗击疫情需扩大产能的用户,超合同约定方式结算基本电费105%的部分按实计取;对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四是供电企业将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欠费不断供,申请延期缴费不超过3个月,免收滞纳金的政策。

解释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解释科室:价格调控和监测科

咨询电话:2024431

(4)问:疫情期间,请问企业用水有优惠政策吗?

答: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对非居民用水价格下调10%(含污水处理费),由3.68元/立方米调整为3.31元/立方米;对特种用水下调15%(含污水处理费)由9.69元/立方米调整为8.24元/立方米。供水企业将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欠费不断供,申请延期缴费不超过3个月,免收滞纳金的政策。

解释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释科室:价格调控和监测科、城市建设科

咨询电话:2024431、2026723

(5)问:内江市企业如何享受减免社保费?

答:1、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2、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市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3、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改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4月应缴纳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4、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5、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

解释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

解释科室:市社保中心征收科

咨询电话:2075657

(6)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农村班车客运的运输公司,疫情期间,请问可以享受什么税务优惠政策吗?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

解释科室:市局法制科、县(市、区)局法制部门

咨询电话:12366

(7)问:我是从事住宿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请问可以享受什么税务优惠政策吗?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提供从事生活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你从事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

解释科室:市局法制科、县(市、区)局法制部门

咨询电话:12366

(8)问:我是从事副食品经营的个体户,经营额每月不到10万元,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请问可以享受什么税务优惠政策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此,你从事副食品经营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

解释科室:市局法制科、县(市、区)局法制部门

咨询电话:12366

(9)问:我是内江从事副食品经营的个体户,经营额每月超过10万元,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请问可以享受什么税务优惠政策吗?

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

解释科室:市局法制科、县(市、区)局法制部门

咨询电话:12366

(10)问:我是内江从事餐饮经营的个体户,经营额每月超过10万元,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请问可以享受什么税务优惠政策吗?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提供从事生活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你从事餐饮经营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

解释科室:市局法制科、县(市、区)局法制部门

咨询电话:12366

(11)问:我院是内江市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定点医院,所属的车辆能减免车船税吗?

答: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

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

解释科室:市局法制科、县(市、区)局法制部门

咨询电话:12366

(12)问:我公司向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定点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直接捐赠了一批物资,请问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

解释科室:市局法制科、县(市、区)局法制部门

咨询电话:12366

(13)问:我是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2月从事疫情防控工作,政府规定标准取得了临时工作补助2000元,请问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

解释科室:市局法制科、县(市、区)局法制部门

咨询电话:12366

(14)问:我们公司现准备复工复产,部分特种设备已到期需检验后才能投入使用,请问检验费用有优惠吗?

答:如贵公司符合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确有困难可向我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困难原因,我所将按相关要求,实行减免或降低检验收费。

解释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解释科室: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咨询电话:2268892

(15)问:我们公司受疫情影响未开工,现在要复工复产就需要对复工人员检测体温,但现在额温计感觉偏差较大请问有地方可以检测吗?

答:在疫情期间内江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根据《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对体温筛检用红外额温计准确度临时核查方法的建议》,对红外线额温计开展免费检定。

解释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解释科室:计量测试所

咨询电话:2103909

(16)问:我店子是销售水果的,请问我的电子秤是否要检测?该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强制检定目录,对于秤、出租车计价器等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33类产品实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免费。同时针对疫情期间开设了绿色通道,简化相关程序,做到随到随检。

解释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解释科室:计量测试所

咨询电话:2103909

二、资金奖补类

(17)问:我公司属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疫情期间开展了扩产扩能技术改造,请问有何支持政策?

答:对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解释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释科室:综合科

咨询电话:2024554

(18)问:我公司属新添设备转型生产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请问有相关政策支持吗?

答: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未纳入省上支持的,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解释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释科室:综合科

咨询电话:2024554

(19)问:我公司属利用原有厂房及设备转型生产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请问有相关政策支持吗?

答:对利用原有厂房及设备转型生产口罩等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按产出贡献大小,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解释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释科室:综合科

咨询电话:2024554

(20)问:我公司在疫情期间对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在保供方面作了大量贡献,请问有何支持政策?

答: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酒精等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的储备企业,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

解释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释科室:综合科

咨询电话:2024554

(21)问:我公司准备开展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请问有相关政策支持吗?

答: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在新产品上市后,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

解释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释科室:综合科

咨询电话:2024554

(22)问:我公司属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疫情期间加班生产,请问在员工加班工资方面有相关政策支持吗?

答:支持凡涉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对纳入支持企业的员工加班工资,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解释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释科室:综合科

咨询电话:2024554

(23)问:我公司属于规上工业企业,疫情期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压力较大,请问有相关政策支持吗?

答:在疫情期间对内江市疫情防控工作和工业稳增长作出贡献的工业企业,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对部分已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实施贷款贴息补贴,单户企业补贴10万元-20万元。

解释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释科室:综合科

咨询电话:2024554

(24)问:政府对纳入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库的餐饮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或补贴?

答:对纳入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库和疫情防控餐饮保供企业库的储备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人员加班工资、物流运输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

解释部门:市商务局

解释科室:流通行业监管科

咨询电话:8324267

(25)问:对于疫情期间一直在营业的超市有什么相关补贴?

答:对经营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超市及社区生鲜店,疫情防控期间正常营业的,按规模给予适当补贴。其中营业面积3000平米以上的每月补贴不超过1.5万元,1000-3000平米(含)的每月补贴不超过1万元,200-1000平米(含)的每月补贴不超过5000元。

解释部门:市商务局

解释科室:流通行业监管科

咨询电话:8324267

(26)问:疫情期间,针对快递和餐饮配送企业有没有相关补贴政策?

答:疫情防控期间,快递企业网络派单量30万单(含)以上100万单以下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补贴,网络派单量100万单(含)以上200万单以下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贴,网络派单量200万单(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贴。疫情防控期间配送企业城区餐饮配送量5万单(含)以上10万单以下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金补贴,10万单(含)以上20万单以下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补贴,20万单(含)以上40万单以下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贴,40万单(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贴。

解释部门:市商务局

解释科室:电子商务科

咨询电话:8324095

(27)问:疫情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有相关政策支持吗?

答: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高不超过60%档次)、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给予150元/人.月岗位补贴。

解释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中心

解释科室:就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2286545

(28)问:疫情期间,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有相关政策支持吗?

答: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给予150元/人/月的社保补贴和150元/人/月的岗位补贴。

解释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中心

解释科室:就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2286545

(29)问:疫情期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相关政策支持吗?

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可申报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解释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中心

解释科室:就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2286545

(30)问: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线上培训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吗?

答: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根据需求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以企业为单位报送备案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参加线上培训。培训结束后,企业按实际培训费用申领补贴。按其实际缴纳的培训费予以补贴。职工参加免费线上培训的不享受补贴。

解释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中心

解释科室:培训科

咨询电话:2286541

(31)问:疫情期间,重要必需领域生产企业有相关政策支持吗?

答:对疫情期间内江市重要必需领域复工复产的生产企业实施以工代训补贴。以企业为单位报送以工代训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培训结束后,企业按300元/人·月的标准申领补贴。

解释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中心

解释科室:市就业中心培训科

咨询电话:2286541

(32)问:市农业农村局在解决部分企业在疫情期间生产保供有哪些政策?

答:对纳入《内江市农产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方案》的应急储备的新型经营主体(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指令开展相关农产品生产、供给、销售而产生的防疫物资、运输、人工等直接损失,按实际损失的50%予以补助。

解释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解释科室:发展规划与农业园区科

咨询电话:2022062

(33)问:农业企业恢复生产中有些什么金融政策?

答: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恢复生产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的新增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单户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解释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解释科室:发展规划与农业园区科

咨询电话:2022062

三、延缓办理(缴费)类

(34)问:我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可以申请延长社会保险申报期吗?

答:疫情期间企业办理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按规定报备后延期缴纳,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需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

解释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

受理部门: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科

咨询电话:2271793

(35)问:我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吗?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对缓缴的个人账户部分不计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解释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

解释科室:市社保中心征收科

咨询电话:2075657

(36)问:我们公司办税人员小王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纳税申报期内不能到单位上班,请问办理纳税申报可以延期吗?

答: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申报。

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

解释科室:市局法制科、县(市、区)局法制部门

咨询电话:12366

(37)问:我们公司受疫情影响3月还不能复工复产,也不能在申报期内缴纳税款,请问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吗?

答: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

解释科室:市局法制科、县(市、区)局法制部门

咨询电话:12366

(38)问:针对个人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况,有什么帮扶举措?

答: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应在信贷政策上予以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解释部门:内江银保监分局

解释科室: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

咨询电话:2038711

(39)问:除企业群体外,哪些人群可以申请延期还款?

答: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延后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直至全省一级响应结束;在一级响应结束后三个月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灵活调整还款安排。

解释部门:内江银保监分局

解释科室: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

咨询电话:2038711

(40)问:在疫情防控期间,遇到车险服务问题该如何解决?

答:在疫情期间,不管是企业用车或是私家车都可通过线上办理相关业务。对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及时缴纳车险保费的,在提供相关政府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各财产保险公司可暂不执行“见费出单”有关要求,协商适当延期收取车险保费。

解释部门:内江银保监分局

解释科室: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

咨询电话:2038711

(41)问:疫情期间新开工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有些什么帮扶措施?

答: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出具缓交承诺书,承诺在疫情结束后补齐即可。

解释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释科室:建筑管理科

咨询电话:2024301

(42)问: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力还本付息的企业,有哪些帮扶举措?

答: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同时免收罚息。

解释部门:内江银保监分局

解释科室: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

咨询电话:2038711

四、其他支持

(43)问:请问哪些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企业?

答:本次申报疫情防控的重点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2.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信息服务设备及系统企业;

3.物流和生活物资(含方便和速冻食品)企业;

4.农产品生产和相关饲料、种畜禽、种子(苗)企业以及屠宰、加工企业;

5.食盐企业;

6.粮油等物资生产企业;

7.物资调运及其他重要企业。

解释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解释科室:财经科

咨询电话:13438676190

(44)问:请问疫情防控重点企业需要申报哪些内容?

答:企业申请上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证、主要产品、产能、产量、销售收入、对疫情防控的保障作用(详细描述)、开户银行、贷款需求、贷款拟使用项目、企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解释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解释科室:财经科

咨询电话:13438676190

(45)问:税收支持政策所涉及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1.医疗应急物资

①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②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③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2.生活物资

①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②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③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解释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解释科室:财经科

咨询电话:13438676190

(46)问:在内江成立的分公司可以申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补贴吗?

答:不能,补贴政策只针对在内江注册,并有独立法人,能独立核算的企业。

解释部门:市商务局

解释科室:电子商务科

咨询电话:8324095

(47)问:纳入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库的企业如何申报补贴?

答: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疫情防控期间财务相关报表,需含进货、销售、加班工资发放记录和单据、物流单据复印件等。

解释部门:市商务局

解释科室:市场体系建设科

咨询电话:8324096

(48)问:工地要复工,有哪些相关要求?

答:内江市城区范围内,除新江街道属中风险区外,其余均属于低风险区,中风险区企业复工需实行承诺告知,低风险区企业可自行复工,总承包企业需履行防控责任,落实内江市建筑工地防控要点,做到全排查、全封闭、设专岗、测体温、戴口罩、勤消杀、有隔离、优方式、强应急。

解释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科室:建筑管理科

联系电话:2024301

(49)问:外地人员要来建筑工地打工,需要做些什么?

答:所有来(返)内人员,在抵内前14天内,凡有疫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以及确诊或疑似病例人员有接触史的,抵达时应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和企业申报登记,一律集中隔离观察14天,剩余人员抵内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和企业申报登记、书面承诺,并自行隔离观察14天,持有健康码、健康证(卡)的除外。

解释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科室:建筑管理科

联系电话:2024301

(50)问: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会受影响吗?

答:社保经办机构保障足额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疫情期间新增退休人员,及时通过网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途径受理,能准确计发待遇的将及时发放到位,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待遇的,可先进行待遇申领初审,并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未能及时办理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领取待遇人员在疫情期间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发放。

解释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

受理部门:市社保中心退管科

咨询电话:2278262

(51)问:疫情期间,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答:疫情期间,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在缓缴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工伤速报和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住院延期的申请等采用电话申报,纸质资料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一并提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可通过预约方式办理。

解释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

解释科室: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科

咨询电话:2278261

(52)问:疫情期间,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

答: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且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要求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员工7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解释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中心

解释科室:市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

咨询电话:2286546

(53)问:疫情期间,如何办理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答:在内江市范围内正常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占10%,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财政部门分级按银行放款基准利率50%贴息,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企业可向当地就业部门提出贷款申请,最高额度300万元。

解释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中心

解释科室:市就业中心创业科

咨询电话:2286548

(54)问:我是一家外贸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履行订单,可能面临法律纠纷,请问能提供哪些帮助?

答:对因疫情造成限制出入境,贸易合同履行不能完成等方面的困难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适时预警贸易管控措施,可协助企业在贸促会等相关部门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解释部门:市商务局

解释科室:对外贸易科

咨询电话:13890574374

(55)问:在疫情期间,造成进出口货物滞留甚至严重损失时,有什么政策可以帮助企业缓解压力?

答:鼓励企业参与出口信用保险,加大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帮助企业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加快信保赔付进度,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做到应赔尽赔。

解释部门:市商务局

解释科室:对外贸易科

咨询电话:13890574374

(56)问:在疫情防控期间,银行保险业机构如何开展日常业务?

答:在开展正常的网点服务之余,银行保险业机构将加大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云缴费平台等线上产品推广力度和功能优化,为客户提供24小时在线金融服务,最大限度减少线下接触频率,降低疫情传染风险。同时银行机构会大幅度增加线上融资投放规模,引导客户线上申贷、用款、还款。线上实现转账、支付、缴费、对账、代发工资等业务,减少不必要的交叉感染;保险机构也会开拓推广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承保、续保等业务。

解释部门:内江银保监分局

解释科室: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

咨询电话:2038711

(57)问:延期还本付息政策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该政策重点帮扶前期经营正常,虽然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

解释部门:内江银保监分局

解释科室: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

咨询电话:2038711

(58)问: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流程是什么?

答:首先由中小微企业提出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申请,银行业机构在受理之后将对企业受影响程度及经营状况等进行评价,并限时回复办理,给予企业一定程度的延期安排。此外,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如果企业有更长期限的贷款延期需求,银行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解释部门:内江银保监分局

解释科室: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

咨询电话:2038711

(59)问:在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施行中,若企业存在违规违法,将如何处理?

答:银行业机构将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项统计、重点监测,对贷款期间企业的经营变化及时予以相应处置。一旦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立即停止融资并采取上报征信、提起诉讼等措施。

解释部门:内江银保监分局

解释科室: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

咨询电话:2038711

(60)问:疫情期间,金融机构是否能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停止或延迟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

答: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原因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解释部门:内江银保监分局

解释科室: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

咨询电话:2038711

内江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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