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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首例“套路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一审宣判

来源:宜宾晚报 2019-05-29 10:38   https://www.yybnet.net/

日前,省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省法院“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近期由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内江首例“套路贷”——黄某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入选全省法院典型案例。

●案情

套路放贷非法获利逾百万元

去年12月至今年4月,黄某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先后三次在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社会影响较大,每一次庭审,都吸引了许多市民前来旁听。

该案涉案人数为11人,黄某某、范某、代某均系以个人民间借贷名义从事对外放贷业务的人员,其余8人为行业内相关人员。11名被告人除一人年龄系“70”后外,其余众人均为“80”和“90”后。检察机关指控11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

经庭审调查,他们的犯罪事实被层层揭开。审理查明,在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黄某某等11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分别或结伙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以诱骗被害人签定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随意收取巨额利息和违约金的方式对外放贷,再哄骗被害人通过“以贷还贷”或者签定虚假借款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的方式,不断将债务垒高。

在被害人不能按其要求还款时,他们或利用虚高、虚假借款合同骗取被害人近亲属还款,或采用非法拘禁被害人方式收款,或采用滋扰被害人近亲属、殴打被害人方式逼其还款。

通过上述手段,11名被告人多次实施“套路贷”,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财物的目的,从而非法获利逾百万元。

●细节曝光

环环相扣,放贷套路深

庭审期间,黄某某等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被逐一还原,他们非法实施放贷的诸多套路细节也同时被揭晓。

2017年6月,经被告人邓某某介绍,被害人刘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借款。黄某某从邓某某处得知刘某某家底殷实,具备还款能力,遂同意向其出借现金。

黄某某、邓某某利用被害人借款心切的可乘之机,由邓某某打着“帮朋友忙,一切都好说”的幌子,哄骗被害人签订月息为3%,借款期限大多为几日的格式借款合同,而实际执行具有巨额利率和逾期利息内容的口头合同。实际借款时,还要求被害人先行返还头息。

被害人刘某某称,2017年6月27日,他第一次向黄某某借钱时,对方让他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6天,月息为3%,每天按2%支付违约金。而实际只借给他2.35万元。

当时刘某某曾询问为什么利息这么高,邓某某向他解释说“不关事,只是借条上写5万而已,如果他不按时还钱才让其还借条上的金额。”因为自己和邓某某是朋友,又急需用钱,所以就同意了。黄某某转账5万元后,他按约定取出现金2.65万元还给了黄某某。

刘某某没有意识到的是,从他第一次向黄某某借款开始,已一步步陷入了对方的“套路”。

当刘某某不能按照要求还款时,黄某某等人又哄骗他继续借款用来还清之前欠款。刘某某称,在第一次借款逾期之后,黄某某让他还5万,他还了4.6万元,还欠0.4万元未还。而过了10多天后,黄某某便让他还0.4万元欠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2万多元。刘某某通过其他途径借不到钱,也不敢给家人说,于是只有向黄某某一直借下去,欠下的债务越来越多。

而这样的方式,在之后的借款中基本都是如此。刘某某还记得,最高的一次是,他实际借款只有7.85万元,黄某某为此用10万元向他反复过账,制造了40万元的银行流水痕迹,并让他出具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

当刘某某逾期还款后,对方便将非法的巨额利息作为新增债务再次让刘某某出具借条,并带刘某某去银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伪造刘某某新借款的资金往来假象。

哄骗被害人以贷养贷,签定虚假借款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刘某某或其家人按照虚增后的债务还款,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黄某某供述,银行走账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确保所谓新增债务的“合法性”。邓某某作为中介,要从刘某某向他的借款中收取点子费、中介费。

法院查明,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11月30日,被害人通过邓某某向黄某某借款共13次合计78.79万元,黄某某、邓某某哄骗被害人出具借条或者过账共153万元。刘某某还款69.898万元,黄某某、邓某某骗取被害人父母还款113万元,黄某某、邓某某共非法所得104.108万元。

●得寸进尺

进一步榨取被害人钱财

然而,在被害人的父亲向黄某某结清 “债务”之后,黄某某等人却并未就此罢手。他们得寸进尺,为了继续榨取被害人的钱财,再以帮助被害人返还车贷的方式或以他人名义共向被害人出借25万元,并以之前有借款利息计算遗漏为由,伙同他人又一次带被害人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并让其签定虚假借款合同,再次将债务虚增至136万元。之后就虚增后的债务向被害人催款,被害人还款12万元即案发。

2017年11月下旬,被害人刘某某急需资金填补货款,黄某某因承诺不再借钱给刘某某,但为了继续榨取刘某某的钱财,故推荐了同样从事非法放贷业务的范某出借借款给刘某某。

黄某某还向范某介绍刘某某人老实,家里条件好,自己借了很多钱给刘某某,家人都帮其还上了,让范某借钱给刘某某挣点钱。

为此,范某先后两次借钱给刘某某10余万元。并以黄某某相同的方式,在刘某某逾期还款后,将已到期和未到期利息作为新增债务出具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伪造出刘某某共取得104.8万元债务的假象。在这个过程中,黄某某、邓某某从中收取“中介费”。

2017年12月,被害人刘某某因身陷“套路贷”急需资金,经他人介绍,还曾向本案被告人代某借款10余万元。2018年1月15日,代某得知刘某某被黄某某、范某等人控制后,借机找到刘某某商谈还钱事宜,刘某某未能还款。次日,代某在东兴区一家茶舍内以借款产生了“利息”“逾期费”为由,强迫刘某某签下7万元的借条,并要求刘某某手持其提供的7万元现金拍照,以作证据留存。之后,代某就该虚增债务向刘某某父母催债,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公安机关介入之后,代某将借条撕毁。

●暴力逼债

非法拘禁、殴打被害人,滋扰被害人家人

在这一系列套路贷的实施中,黄某某等人为了向被害人追讨“债务”,还曾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干扰被害人父母的生活和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

庭审查明,涉案多名被告人对被害人采用近身跟随的方式讨债,并曾将被害人带至酒店、租住房内软禁,逼迫其偿还债务。直到被害人的父亲同意按借条还款以及警方介入后,被害人才得以脱离黄某某等人的控制。

2018年1月17日和18日,代某等人为逼迫被害人的家人帮忙还债,还曾伙同他人携带棒球棍、高音喇叭、匕首,来到被害人父母经营的门市外,以扩音喇叭循环播放辱骂语言的方式滋事,干扰其正常经营。

在此过程中,代某等人为滋扰生事,阻止商铺经营,激起被害人母亲不满,为此双方发生持械纠纷。

2018年1月18日下午,在被害人刘某某还钱未果的情况下,代某为泄愤,遂安排他人将刘某某带至东兴区北京华联的一处日租屋,持电棍对刘某某实施殴打。

●判决

十一人获刑

该案案发后,引起了警方高度重视。在这之后,被告人黄某某等涉案11人相继落网,其中两人主动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对黄某某、邓某某、范某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各被告人为非作恶,扰乱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放贷为幌,行非法占有之实”、暴力讨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在本案中,涉案各被告人共同或分别触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其中多人为一人犯数罪。在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中,黄某某、邓某某因起主要作用均被认定为主犯。其中,黄某某、邓某某诈骗金额为303.908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中104.108万元为既遂,199.8万元为未遂。

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分别作了量刑考虑。4月23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黄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刑罚。

同时,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4.108万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相关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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