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丽君、王树江:
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与你们之间的《个人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内仲字第102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条第一款依法向你们送达仲裁文书,但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依据《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会于2018年12月28日在《四川法制报》向你们公告送达相关仲裁文书并给予答辩期、举证期、组庭及开庭时间,因你们双方系夫妻关系,在公告中只写了王树江一个人的姓名,遗漏了罗丽君的姓名。现重新公告开庭时间,按规定公告期60日到期后,仲裁庭定于2019年5月27日上午9:00时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136号(市社保局三楼)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们双方准时出庭,如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特此公告
内江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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