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5消费者维权中心
◇全媒体记者许秀莲文/图
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标签上无产品标准代号、无生产者联系方式……石某先后在内江6家药店多次购买到同一类功效保健品100多盒,都遭遇了同样的“尴尬”。
“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的规定,为获取暴利,严重失信,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之后,石某向内江市食药监局投诉,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案药店退款并以十倍货款支付赔偿金额。
2017年4月,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同时,市食药监局经调查后认定,涉诉药房向石某出售的“三无”保健品,其产品标签上无净含量、无生产者联系方式、无产品标准代号、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药房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均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在说明书上标示的生产商为西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经拉萨市食药监局协查,“西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其辖区合法的注册企业。
为此,内江市食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涉诉药房作出了没收其违法所得610元和罚款22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二审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药房对其所售商品未尽到销售者应有的基本审查管理义务,应认定为药房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之规定,石某要求药房赔偿其购买保健品的损失即返还货款1936元,并要求药房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19360元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故维持一审法院药房退还石某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款的判决。
商家为图暴利,售卖假冒伪劣药品,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各个职能部门都将通过法之利器进行严厉打击,力争肃清源头制假、售假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积极努力。
近年来,内江市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失信惩戒,提高失信企业日常监管次数,对判处缓刑的6名人员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将36名不遵守法律法规的流动厨师纳入禁止从事厨师职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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