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推进劳动人事裁审衔接
为有效应对经济新常态转型期劳动人事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近日,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中级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统一了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了裁审程序衔接、完善了裁审衔接工作机制,有利于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增强仲裁和诉讼公信力,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规范裁审衔接六大环节
规范受理程序衔接。《意见》规定,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规范终局裁决程序衔接。《意见》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和文书制作,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执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意见》要求,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或者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规范证据认定程序衔接。《意见》强调,依法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标准,加大引导、规范当事人诚信仲裁和诉讼的力度;规范送达程序衔接。《意见》提出,建立效力贯穿于仲裁、诉讼、执行全过程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加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的送达与执行效率;规范执行程序衔接。《意见》要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证明等材料。
完善裁审衔接五大工作机制
在工作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在信息共享方面,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分析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法院应将生效后的与仲裁裁决不一致的判决书,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至作出原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不断改进争议仲裁工作。要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筛选和发布,完善相关案件通报制度。要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通过举办师资培训、骨干培训、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联合组织业务培训,并结合实际,开展庭审观摩、文书互查等活动,不断增强办案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田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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