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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两男子搭个棚子就敢开加油站因触犯刑律受到惩处

来源:内江日报 2018-05-31 00:00   https://www.yybnet.net/

■两间板房,一个储油罐,场内除了两个灭火器外,四周没有任何“严禁烟火”的标识。而这,竟是一个“加油站”,且没有取得任何审批手续。

■2018年4月12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非法经营”案,该“加油站”两名老板李某和王某因触犯刑律受到刑罚惩处。

◇本报记者 高波

吃惊

村里惊现板房“加油站”

2017年9月,东兴区富溪镇政府对全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在这次排查中,位于高山村11组一处竹林里的两间板房引起了镇干部的注意——

富溪镇副镇长杨俊国回忆称,2017年9月30日午饭过后,他和镇安办的工作人员一起开展安全巡查工作,当一行人巡查至高山村时,在路过紧靠公路边的竹林里,发现了一处简易板房。

“我们走进去一看,发现竟然是一处临时搭建的加油站,还有摩托车正在加油。”杨俊国回忆称,眼前的一幕让他很吃惊:该加油站内设施十分简陋,除了摆放着两个灭火器外,没有任何安全标识,这完全不符合加油站的建设标准,安全堪忧。而让杨俊国等人更为吃惊的是,该加油站竟无任何审批手续。随即,镇上向派出所和安监部门进行了反映,立即对该场所进行了查封。当天,对该加油站油罐内剩余的全部汽油进行了倒罐扣留。

供述

两人合伙非法经营

这个“加油站”是谁开的?经警方了解,该加油站由李某和王某合伙所开,二人年龄均为50岁上下。

2017年9月30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某到案;王某于2017年10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据李某供述称,2017年以前,一直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当保安的他,认识了多名开油罐车的驾驶员,从而了解到了有关汽油的市场行情以及进货渠道等,谋生了开个加油站的想法。之后,他找到了开油罐车的朋友王某,提出了与其合作开加油站的想法。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起,被告人李某、王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兴区富溪镇高山村11组搭建了两间板房合伙开办了一家“加油站”,非法销售92号成品汽油。李某负责加油站的日常经营,占三分之二的股份,王某负责成品汽油的采购与运输,占三分之一的股份。

据二人供述称,李某在网上购买了加油机,并通过向村民支付租金的方式落实了加油站所需场地;王某在他人处购买了储油罐。之后,二人在该场地共同搭建了这处简易的“加油站”。经营期间,王某两次购买了共计15吨的92号成品汽油用于销售。为了吸引顾客,他们还专门到镇上向许多两轮车主进行宣传,该“加油站”主要为两轮摩托车提供加油服务。据了解,开业后至案发时,两人销售了近5吨汽油,获利近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30日,该“加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东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储存现场进行了查封。2017年10月2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该“加油站”未销售的92号成品油9224.7846公斤,经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2523元。

认定

未经许可,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其作用大小予以量刑;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二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官点评

不仅扰乱市场秩序 安全隐患更是大问题

审理此案后,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喻丽表示,合理合法做生意,无可厚非。但有些行业,因为其特殊性而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必须要依法获取行政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销售成品油则必须要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就本案而言,在喻丽看来,非法加油站的存在不仅扰乱市场秩序,安全隐患更是大问题,极有可能威胁社会公共安全。一个简易棚,网购一个加油机,两个灭火器就开张营业了,没有专业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建设先天不足、安全后天短板。“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喻丽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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