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内江艾滋病感染者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在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现场签署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被告内江某公司支付原告谢鹏(化名)6.3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发此前的工资(按两倍计算)。加上此前劳动仲裁委裁决被告支付谢鹏的6758.74元,调解协议总价值逾17万元。
希望到绝望 只因体检不合格
2017年4月7日,谢鹏以入职招聘考试第一名的成绩、满怀“大显身手”的希望进入内江市某公司,入职一个多月后,单位人事部通知其通过实习期即将转正。对未来满怀期待的谢鹏没想到,这却成为了自己人生的一个转折点。
“当时体检结果出来后,医生告诉我,我的HIV抗体检测呈阳性。”谢鹏说,当时自己就懵了,但抱着怀疑的心态提出了复检,而后是一段漫长的等待。6月9日,他突然收到公司的通知,“部门主任跟我谈话说因为你入职体检不合格,回家好好“养病”吧”,谢鹏回忆道,当时自己真的很绝望。他多次向公司申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签,只是让他在家完成工作任务后用网络传输的方式传给同事,后在7月27日支付3000元工资后,便再无下文。
申请劳动仲裁 想回公司上班
谢鹏发现,我国法律规定,艾滋检测遵循“自愿咨询检测”原则,公司入职体检不应包含艾滋检测。在律师的帮助下,他于2017年11月10日向内江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去年4月7日至6月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其中一倍工资17646.1元,支付去年6月10日起未签劳动合同、也未支付的双倍工资,并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还是希望回到原来的岗位正常工作。”谢鹏说。
2017年11月27日,内江劳动仲裁委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并在12月6日作出裁决:用人单位由于未按规定签劳动合同,应支付谢鹏6月9日前的双倍工资;6月9日公司以体检不合格为由与谢鹏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属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经法院调解 重返工作岗位
“我不是公务员,但体检却以公务员的标准进行了HIV抗体检测!并可能以此为由拒绝签约,我认为单位存在歧视艾滋病人的情况。”不满劳动仲裁结果的谢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外,并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月25日,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根据双方意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结案。
“前后差不多一年了!”谈到本案的历程,谢鹏感慨万千。“我从劳动节后就回到了工作岗位,我希望通过努力工作,回馈各界传递给我的温暖。”谢鹏激动地说,近段时间来,不管是领导还是同事,大家对他都很关照,有一件事让他很感动,“让我意外的是,我得知单位的领导召集了部门负责人开会,参会的同事们一致投票表示愿意和艾滋病感染者共事”。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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