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兰萍)5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内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决定从今年起开始实施。
“新的《实施细则》体现了三个创新举措。”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是突破性地将刚性支出纳入了家庭经济核定范围,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二是首次统一城乡低保政策,实现了城乡统筹,更利于实际操作。三是首次统一低保工作的报批格式,更便于规范管理。
据了解,内江市2003年出台的《内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施行15年,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低保工作的纵深推进,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当前低保工作的形势和实际情况。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内江市城市低保人数有近4万人,农村低保人数8.8万人,人均补助水平都相对较低。
《实施细则》明确,保障对象是指凡持有内江市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均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实施细则》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原则,明确了12种不得获得低保的情况——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其他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实施细则》指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投诉和举报,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明确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对违法违规办理或骗取低保等行为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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