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张生俊)为保证内江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市城乡规划局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安排部署,大力开展整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更好地了解政策,贯彻落实好违法建设治理专项活动的各项任务措施,3月6日,记者就内江市开展违法建设治理专项活动所涉及的若干问题,采访了内江市城乡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云。
记者: 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以来,认定了多少处违法建设?
杨云:自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市城乡规划局已认定违法建设1202处,移交违法建设线索405处,违法建设认定发文40余件。
记者: 内江市目前正在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局应如何履责?
杨云: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以及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市城乡规划局将举全系统之力,从组织上、人力上予以保障,大力开展违法建设认定工作,及时移交规划监督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线索。同时,市城乡规划局还将积极开展社会面的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宣传工作,全方位、多形式的开展在建项目规划法治宣传,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违法建设治理舆论监督氛围,为打好“双百城市”攻坚战提供高效有力的规划法治保障。
记者: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工程项目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什么手续?
杨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以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规划实施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记者: 如果未取得或未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是否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杨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记者: 建设项目如果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合格证,是否能够办理施工许可或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
杨云: 按照《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予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房屋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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