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土地被林木公司承包后,却连续几年都没有拿到租金。村民刘某在父亲瘫痪急需用钱时,带人砍掉了林木公司种植在承包地里的140多株桉树卖钱。然而,让刘某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却因此触犯刑法。
◇本报记者 高波
前情
土地承包商多年未支付租金,村民砍树抵债
2017年初,家境困难的刘某遇到了一件烦心事,父亲瘫痪在床急需用钱,而自家土地承包出去后却又迟迟拿不到承包费,怎么办?
于是,刘某的父亲想到了砍伐承包自家土地的林木公司种植的巨桉树卖钱。
2012年,刘某的父亲将位于东兴区顺河镇蒋家村2组自己名下的四块土地,承包给了泸州市某林木公司种植巨桉树。
可一晃五年过去了,刘某的父亲却迟迟没拿到之前约定的承包费,也联系不上该公司内江片区负责人。
刘某称,在这段时间,父亲的病情恶化,家里经济十分拮据,看病买药的钱都成问题。
没钱怎么办?刘某的父亲想起了五年前承包出去的土地,既然承包费拿不到,那么就把地里种的桉树卖掉当做承包费。于是父亲喊他去找人把树砍了。随后,刘某找到了自己的朋友李某,并以3500元的价格将地里的巨桉树卖给了他。
刘某寻思着承包人违约在先,自己砍了他种的树卖掉也合情合理。然而,麻烦也从那时候开始了。
惹祸
检察院指控二人犯盗伐林木罪
得知巨桉树被砍伐后,承包土地的泸州某林木公司内江片区负责人很快报了警。
2017年3月,刘某和李某先后被内江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二人犯盗伐林木罪。
等待他们的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2017年9月18日,东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泸州市某林木有限公司或该公司内江片区负责人卿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承包的刘某父亲土地内种植的巨桉树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所购买的林木所有权人为卿某、且刘某出售林木未经过卿某同意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12日组织工人砍伐巨桉144株,并进行销售牟利。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的144株林木的树种为巨桉树、立木材积为9.4801立方米,被告人刘某、李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和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庭给予宽大处理。
2017年11月9日,东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经民警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点评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法律维权
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毛战英称,公民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额较大的,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即便是自己家的林木,采伐前都必须要经过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了采伐许可证才能够采伐;如果是未经批准采伐,数目达到了15立方米或幼树700株的话,就构成滥伐林木罪。
审理此案后,法官还专门与刘某展开了谈心。法官告诉刘某,其父亲没有拿到土地租赁费用,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可以追索土地承包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与其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刘某意识到了自己的做法错误,“我们该告他,该走法律途径,不该私自砍树。”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因为不懂法,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非但没有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土地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反而因为违法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样的结果,令人痛心。法官提醒市民,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切莫采取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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