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波
广场上,几名孩子在追逐打闹时,一名孩子摔倒在地。此时,同在广场跳舞的一名老人后退时未注意到身后情况,被地上的小孩绊倒造成骨折。
受伤的老人康复出院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监护人赔偿。老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9月15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案件。
起诉:孩子撞倒老人
本案中的原告吴大娘,今年66岁;被告是年仅6岁的一名男孩和他的监护人雷某。
2017年6月19日,原告吴大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雷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在外就诊费用合计18000元。
吴大娘诉称,2017年6月11日19时10分,她在东兴区高桥镇广场上跳舞,雷某之子小宇与其他小孩在奔跑追赶过程中,将原告撞倒在地受伤,经诊断为左第五跖骨粗隆部骨折。在内江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其间,被告仅支付1000元。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在诊所就诊费用共计18000元。
辩称:老人摔伤不是孩子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雷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摔伤的事实,但不认为原告摔伤是由自己的孩子小宇造成的,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事实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法院审理后认定,2017年6月11日19时10分,原告在高桥镇人民政府外广场上跳舞,年仅6岁的被告小宇也在该广场玩耍。小宇在与其他小孩追逐嬉闹中摔倒在原告身后,原告后退时没有注意脚下,触碰到小宇,身体失去平衡倒地受伤。原告在内江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后好转出院,用去医疗费7479.47元。经医院诊断为左第五跖骨粗隆部骨折。住院期间被告向原告垫支1000元。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护理费8400元和在外就诊费用共计18000元。
认定:双方均有过错,责任“三七”划分
法院认为,被告小宇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公共场所追逐嬉闹,其监护人未制止,任由其穿行嬉闹,未尽到监护责任,最终造成原告受伤,小宇及其监护人均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在公共场所跳舞未观察身后情况,未尽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另外,原告未提供其在诊所就诊费用的相应证据,提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和护理费的计算时长无法律依据,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对原告所受损害依法进行了认定,认定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10209.47元。
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法院并就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依法判决被告方承担70%,即7146.63元,原告自负30%即3062.84元。品迭被告先行垫付的1000元,被告应承担6146.63元。鉴于被告小宇无个人财产,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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