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明等1337户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接受2013年度验照,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于2013年12月17日以内工商中处字[2013]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个体工商户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通过直接方式和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上述个体工商户予以公告送达。上述个体工商户,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资格依法终止。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本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注:上述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名单请在内江市市中区工商局公告栏和内江市市中区红盾信息网(http://www.scnjgov.cn/szq/)查询。
内江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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