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四川福兰普利超市有限公司上南店等101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未按规定接受2012年度企业年检,也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吊销企业的经营资格终止,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
被吊销企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查无下落,被吊销企业的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内江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见内江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公告栏和内江市市中区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172.27.165.46/szq)。
内江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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