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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母与儿子的遗产之争

来源:内江日报 2014-01-11 03:54   https://www.yybnet.net/

儿子去世了,留下一套两居室房屋,但84岁的亲生母亲却得知,房子已被儿子通过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将该房屋继承权给了儿子的表弟。母亲于是将儿子的表弟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儿子的房屋。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法官又将如何判定这起特殊的法定继承纠纷案?

◇吴瑕 本报记者 陈秋瑾 文/图

丈夫去世后改嫁

儿子托付给亲戚

生母吴翠芳于1954年10月11日生育儿子王某,自1960年丈夫去世后,次年携子改嫁。王某5岁时因病伤脑成智弱者。1977年至2008年,吴翠芳将其交由亲戚朱天兵(系表弟朱天兵的养母)照看、治病。后来,王某在学校附近搭一间偏棚独立生活。期间,住房倒塌,由表弟朱天兵垫资拆建,而后因国家建设被拆除,向国家缴纳还房金额近4万元后,得到位于内江市大千路面积78平米的安置还房一套。

儿子病重留遗嘱

房屋指定给表弟

2008年8月,王某病重,向内江市甜城公证处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中记录,王某在清楚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前提下,立下遗嘱:因膝下无子,平时受到表弟朱天兵及家人的照料,重病期间的医疗花费,以及过世之后的费用由朱天兵承担,故受益人为朱天兵,并由其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继承。但公证时王某回避了生母还在世的事实。

法院:6万份额归生母

保留遗嘱平争议

王某的生母吴翠芳将朱天兵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房屋继承权,而朱天兵表示自己继承王某的个人财产是合情合理,并符合法律规定。东兴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经多方查证,东兴区法院认为,死者王某的生母应属死者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可是,王某的遗嘱已授甜城公证处公证。因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没有提供经有关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而从公证机关提供的视听资料和公证谈话记录以及证人证言分析,可以认定王某所立遗嘱属个人真实意愿,应予承认和保护;但王某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没有如实说明其生母还健在的事实,公证机关也未进一步核实。东兴区法院考虑到死者王某的生母吴翠芳已达84岁高龄,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在其子王某的遗嘱中应当对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东兴区法院遂判决该房屋应由朱天兵继承,由朱天兵向死者生母吴翠芳支付遗产份额6万元。

2014年元旦前夕,东兴区法院法官将6万元现金交到了84岁的吴翠芳手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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