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内江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使用的函》(川交发〔2013〕66号和川交发〔2013〕124号)精神,准予内江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者延续经营期限1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权延续使用期限
2013年8月15日到期的65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经营至2014年8月14日止;2013年12月31日到期的5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经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按每年每车9000元收取。
三、延续经营期内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四、办理时间、地点
(一)办理时间:2014年1月20日8∶30至2014年1月29日18∶00时,逾期不办理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二)办理地点: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五楼会议室(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666号)。
五、办理方式
(一)办理顺序按出租汽车顶灯编号依序办理(具体时间由各出租汽车公司负责安排并通知经营者)。
(二)经营者办理时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由出租汽车公司负责通知并收集。
特此通告。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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