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刘先容:
申请人张伟诉你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内市区劳人仲案字[2014]第07号),申请人要求你支付其因工受伤的赔偿费用共计117557.6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于2014年4月23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内江市中区东坝街11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内江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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