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妇女在患活动性肺结核病期间不应怀孕。因为怀孕对孕妇和胎儿都不利。
1) 怀孕期间由于身体内分泌功能的改变,前期的妊娠反应、分娩时的体力消耗和产后哺乳等因素,均能使孕妇免疫力下降,导致结核病病情恶化;
2) 治疗结核病的药物如利福平、链霉素等对胎儿的发育有较大影响;
3) 如果孕妇患严重的肺结核病,胎儿可因缺氧与营养不良导致发育不良或死胎;
4) 结核菌也可通过血行播散,在胎盘内形成结核病灶,经破坏绒毛后进入胎儿体内,传染给胎儿。
所以,患活动性肺结核的已婚妇女要暂时避孕。如果已经怀孕的妇女发现结核病,应尽早中止妊娠。如果不能中止妊娠,应由妇产科医生和结核病防治医生共同制定合适的抗结核治疗方案,在治疗期间予以密切观察。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孕妇分娩后,应与婴儿隔离,不能进行哺乳。
内江市市中区结核病控制项目办
内江市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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