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原四川省内江水泥制品厂租赁户:
兹因四川省内江水泥制品厂与中国建设银行内江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内江市市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和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分别根据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03)内东法执字第422号民事裁定书和(2003)内东法执字第422-1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1年8月及2013年2月将原四川省内江水泥制品厂用于抵押的办公楼、厂房等以及相关土地已过户到钟锐、黄群名下。现权利人在此通知各位占用以上办公楼、厂房等的单位或个人于本通知发布后两个月内自行搬迁,逾期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权利人:钟锐 黄群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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