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年37号)和相关规定,内江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的纳税人将从2013年8月1日起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3年7月15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凭以下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领用由国税监制的各类发票,并从2013年8月1日(含)起启用,停止使用地税监制的发票。
(一)《发票统一领用簿》;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报税盘、金税盘、税控盘(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
二、从2013年8月1日(含)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服务,接受方索取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资料,代开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从2013年8月1日(含)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四、从2013年8月1日(含)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五、自2013年8月1日(含)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内江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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