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曾是四川内江市某公司的一名职工,自2008年4月5日起她离开该公司外出打工,但未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4月中旬,刘某到成都市某企业应聘,其能力得到了该企业的认可,但该企业要求入职员工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2日内提交相关手续。这时刘某才想起要回到内江与原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但由于手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最终刘某未被该企业录用。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成都那家企业正是顾及这一点,才要求来应聘的员工必须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
从该事件中,劳动者应该得到启示,若与原单位不存在实质性劳动关系,有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早与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以免影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不少用人单位规定,被招用劳动者必须由本人提供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原劳动关系证明才能录用。因此,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务必引起劳动者的重视。
(田德强袁吉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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