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隽 本报记者 陈志强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月27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刘应江前往看守所“回访”被告人廖兵。2011年8月1日,廖兵因涉嫌参与谢军被杀一案,在“清网行动”中落网。在一审中,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廖兵12年有期徒刑。一审时,廖兵曾提出:“公安打了我,我是屈打成招。”其辩护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临提出,采用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属非法言词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对此,检察机关提供了“反证”,医院的健康检查表、看守所的体检表证明廖兵没有伤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具公函,称没有刑讯逼供。在廖兵出具“身上有伤”的线索后,公安机关称头部的伤是廖兵自己撞墙形成的,手上的伤也是挣扯手铐形成的。
二审中,法官详细分析了案情,认为廖兵虽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但提供了伤情和线索;而公安、检察机关的“反证”疑点重重,按修改后的刑诉法要求,应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因此,法院对廖兵的“有罪供述”不予采信,即不认定廖兵“举刀杀人”,但认定廖兵有参与杀人预谋及到现场参与追撵的情节,故由“12年”改判为“8年”。
“没想到法院全部排除了有罪供述。”3月28日,李君临说,内江打响了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第一枪”。同时,他也感到疑惑:内江中院排除非法证据,就不怕伤了公安和检察机关的“面子”?
“不存在‘面子\’问题。”内江中院副院长钟扬说,这个案件是依法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严格按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办理的。结案后,内江中院与公安、检察机关通过沟通取得了共识:贯彻刑诉法是政法机关的共同责任,改变传统的证据理念和取证方式,才能准确惩治犯罪,有效保障人权。(转载自2013年4月10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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