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开庭审理
◇本报记者高波 实习生 马欣沂 文/图
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成为热门话题,非法狩猎、贩卖、饲养野生动物带来的不仅仅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还涉嫌违法犯罪。
2020年7月22日,隆昌市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系统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隆昌市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
野生蟒几经买卖
法院审查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个人爱好以饲养为目的,从刘某夫妇(另案处理)处,以2 0 0元价格购买缅甸蟒幼崽一条,双方在李某工作的餐馆附近交易;2016年8月,李某又从网上一卖家(身份不详)处,以550元的价格邮寄购得网纹蟒幼崽一条。
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成都金牛区某商住楼的宿舍内,先后以350元、1400元价格,将上述两条蟒蛇出售给姜某(另案处理)。在这之后,姜某又将上述两条蛇转售给罗某夫妇(另案处理)用于表演。
经鉴定,李某出售的网纹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条;缅甸蟒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0元/条。
法院还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以450元的价格在四川南充一卖家(身份不详)处购得缅甸蟒幼崽一条,2016年下半年又以150元的价格从一女大学生(身份不详)处购得球蟒幼崽一条,后在饲养过程中,李某因管理不善,致上述两条蟒蛇被加温灯电死。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在成都市双流区某小区被隆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宣判:
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加登报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对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缅甸蟒、网纹蟒进行收购、出售其中I级、附录II各一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同时,法院还指出,李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公共利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隆昌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帀一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四川法治报》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寄语: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审理此案后,法官结合本案向社会大众做了进一步的释法说理。
法官指出,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种诉讼活动,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希望通过本案引导社会大众树立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官呼吁,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构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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