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资料图)
(钟艳 记者 李忠福)天气回暖,清明将至,当前正是森林防火的重要时刻。为此,记者整理了隆昌2018年“3·09”森林火灾案的始末,提醒大家注意用火安全。
2018年3月9日16时许,李某某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清理李市镇大佛坎村22组庙子(小地名)山地上的杂草,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桉树叶。随后,火势在自然风的作用下,蔓延至周边森林,最终导致森林火灾蔓延过火至李市镇、石燕桥镇多个村组。
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1742.8亩,其中林地1557.5亩,疏林地51.7亩,火灾经济损失总计171.3264万元(林地林木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0.1137万元)。3月10日凌晨,李某某扑火后回到家中时被警方挡获归案。
2018年10月17日上午,隆昌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被控犯失火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展巡回审判。来自省、市森林公安、农林的有关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李市镇、石燕桥镇的当地群众300余人参加旁听。该案件也是内江市“守护绿川2号行动”首例案件。
法庭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因失火造成的国有林经济损失240431元及承担失火扑救费用58381.5元,共计298812.5元,此款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案中《“3·09”森林火灾森林植被恢复造林实施方案》对失火区域的森林环境与土地进行修复。逾期未履行修复义务,由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森林植被恢复费用465512元,此款支付至隆昌市人民政府财政专户,用于“3·09”森林火灾的森林植被修复。四、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
该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不仅是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实现绿色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更是要倡导一种对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有效遏制各种损害公众利益的不法行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破坏环境就要付出代价。李某某因个人疏忽酿成森林火灾,致使国有林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此次庭审在失火地巡回审判,旨在警示教育群众,引导群众树立法治意识,重视野外用火安全。清明节将至,希望群众文明祭祀,牢固树立森林防火安全意识,遵守国家森林法规,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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