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矿山企业:
根据《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函[2008]75号)、《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自查自纠相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18〕20号)、《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实施意见》(内财投〔2018〕43号)等文件要求,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历年缴存于隆昌市财政专户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进行了清理,并广泛通知采矿权人前来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相关事宜。截至目前,仍有66.8813万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主体不明。请相关采矿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凭证,到隆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办理相关事宜,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如逾期不来办理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则按照相关规定将所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隆昌市财政,统筹用于隆昌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联系人:刘顺超
联系电话:13629005552
地址:隆昌市康复西路1段2号
特此公告!
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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