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胜友 记者 梁盛贵)近日,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一起商家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案,依法对该商家作出没收不合格商品并处罚没总金额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4月18日,原隆昌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建材经营部进行抽查检验时,随机抽样检查了该店经销的标称四川某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115-120规格的高分子聚乙烯丙(涤)纶防水卷材。后经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鉴定结论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防水卷材为不合格商品。2018年7月6日,原隆昌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商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批不合格防水卷材系当事人于2018年4月10日从四川某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了10卷(87米/卷),共870米。除备样外其余均已售出,销售获利1300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期,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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