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波
原告冯某持借条要求被告刘某夫妇偿还借款60万元,被告刘某却称原告并未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刘某的妻子李某则向法院提出,对这笔借款完全不知情。
冯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日前,隆昌市人民法院就此案向市民展开普法宣传,一张借条引出的法律关系令人思考。
原告:
持借条要求夫妇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朋友之间“撕破脸”,多半与钱财有关。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友谊的决裂,源于一笔借款。
原告冯某起诉称,二被告人刘某、李某系夫妻,她与被告原本是朋友关系。2016年6月,被告刘某在山西运城做工程建设项目,因资金周转所需分多次向原告借款6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向刘某支付了借款60万元,刘某向她出具了借条。借款后,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还款,未果。冯某指出,李某知晓丈夫刘某在山西经营生意,夫妻一方对外经营生意,属于家庭共同经营,故对于刘某的借款,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归还责任。
被告:
丈夫否认借款,妻子称不知情
面对原告追讨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刘某则辩称,原告以民间借贷起诉,与事实不符。刘某表示,借条确实是他写的,但原告却并未履行出借义务。
刘某解释称,在出具借条之前,他们双方在山西合作,并签订协议,山西运城工程前期费用由原告负责,累计出资57万元,后因工程出了问题,原告为了应付股东及其他因素,让他写下借条一张,借条是真的,但原告并没有履行出借义务。原告打款依据的57万元是合作款而非借款,原告所说另外给了现金3万元,却并没有依据。
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刘某的妻子李某甚至表示自己根本就不知情。李某辩称:这事与她无关,她自己经营着其他生意,没有过问过刘某的生意,如此大的金额,原告之前没有告知她,她完全不知情,也不认识原告,直到后来,原告找人来她店里收账她才知道。
认定一:
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
那么,原告与被告刘某之间究竟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原告向刘某支付款项金额是57万元,还是60万元?
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法院对此作出了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刘某为借贷关系,借款本金为60万元,并提交了借条和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加以证明;被告刘某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中均无直接信息体现出双方系合伙关系,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原告微信号与原告当庭确认的微信号不一致,又无原始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证人书面证明所涉及的证人均未出庭经受质证,故法院认为二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双方系合伙关系,不能推翻原告提交的借条证据,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
而就原告向刘某支付款项金额是57万元,还是60万元?法院认为,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金额为3万元,并非大额现金,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上亦能反映出原告具有支付3万元的能力,且被告刘某也向原告出具了60万元的借条,故法院认为,原告关于支付3万元现金的陈述符合常理,故法院确认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金额为60万元,原告按约向刘某履行了出借义务,刘某应及时偿还所借款项及利息。
认定二:
未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无需承担责任
那么,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刘某的妻子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
庭审中,法院也对此进行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在本案中,二被告虽为夫妻关系,但被告李某并未在刘某出具的借条上签字,李某也并不认识原告,案涉债务金额显然已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又未举证证明债务用于了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隆昌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该案后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
结合本案案情,法官提醒市民,将钱财借给夫妻,一定要让借款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共债共签”,不仅可以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的发生,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债权人追偿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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